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监察的行政法原理初探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7]可是,人都不是天使,所以也绝对不可能让所谓的“天使”来统治人。因此,作为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法中的政府或行政系统内自我监督和纠错的一项制度——行政监察,必须无限、尽最大可能的使其行政人是“天使”,而事实又不是,即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帕累托”最优。行政监察是由行政人、行政监察部门和行为组成的,所以行政监察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就表现为行政检察人员的地位、行政监察部门的地位和行政监察行为的地位。首先,因为行政检察人员是核心,必须选拔最优秀的人,不仅是指能力,而且还指道德情操,所以他们必须具有被检察人员较高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地行权 ,发挥行政监察权的最大效用。这样,他们又必须直接隶属于最高行政首长或该部门的负责人。其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监察部门,在我国,中央政府的监察部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总理,行政检察人员只对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管辖权遍及全国。各地方政府的监察部门直属于地方政府首脑,只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管辖权及于地方政府的辖区内。相应,他们的不正当行为可由本级人大监督,但不对人大负责,只对行政首脑负责。此外,还可以把行政监察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内,接受司法审查,这也是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司法最终解决”的要求。最后,前两项决定了行政监察是一种独特的行政行为,而且行政行为的内容也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因此,它是行政法上一种专属性的行政行为,很明显,也是行政法上一种专属性的行政制度。
  综上所述,国家应立足于行政监察的专属性设立自己的制度,制定行政监察法,选拔合格的行政监察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行列,让行政法所体现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成为一种舆论导向和价值追求,去鼓舞和激发全社会成员并成为一种道德或伦理准则。只有这样,我国的行政监察才能“药到病除”,行政法治才可深入人心,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 343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
胡建淼:《行政法学》, 176页,法律出版社,1997。
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 147、14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