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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行政法原理初探

  行政人 (行政权)   ( 行政权)
  负 正 —————————— 负
  因此,保障和保证行政人的正行政权就成为行政监察的核心问题,否则,行政监察的价值和功能便无法最大的实现和实施。一个命题就此产生:行政权的正负值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人做出的,没有行使行政权不能产生效用,行政行为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和效果。可见,正与负都是皆由行政人所至。而行政人仅是个法律人,更实在的说,最重要的是:行政人还是实实在在的自然人、社会人、政治人和经济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行政人进行人文思考,即谁最有资格成为行政人。
  二 行政监察之行政法人文精神
  哈贝马斯认为,道德论辩应完成的任务,不能以垄断的方式完成,必须要有一种合作的努力;道德论辩的目的在于重建一个被破坏的合意,因为在规范引导的交互作用范围内的冲突,直接发源于一个被破坏了的规范的同意。[4]进而言之,“趋同不仅仅是获得具体认识的手段,而且还是真理的标准。”[5]所以,当亚当•斯密成就了他的鸿篇巨著《国富论》,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之后,又成就了另一篇巨著《道德情操论》,其实又提出了一个“道德人”的假设。这应该是他把利己和利他统一的努力,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政治或法律上的自治与他治的对立统一。一言以蔽之,如果学术上的假设,是为证明和推导一个命题的成立,并为实践作论证的话,那么生活于人文世界的人,却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面孔和角色构成的实体,但作为“经济人”的属性确是他最根本的。因此,要做到利他,使个体有限理性与集体有限理性统一,成为一个高尚的道德人至关重要,但却并非易事。然而,从事行政监察的行政人,却只有是社会成员中相对最高尚的道德人才能防止和避免行政权的负值或消极作用尽可能的最小程度的滋生。因为在行政系统内再不能设立和建构一个制约和监督它的组织。所以,要成为一名行政监察的行政人,其道德品质和情操,应较其他行政人高、要求更为严格。这表现和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行政法的人文精神,但除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又有自己的独有特点,那就是不徇私情、不畏强暴、不见利忘义、大公无私的精神。具体地反映和展现在行政法上就是行政公正原则。[6]而且唯只有如是,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和防止行政监察权负值的滋生限定在最小的范围内或为零,实现权力对权力制约的价值和目的。这也就决定了行政监察行政法地位的特殊性。
  三 行政监察之行政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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