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的行政法原理初探
李建东
【摘要】行政监察的行政法机理表明权力腐化和贬值的的原因在于行政检察人员,而反映在行政人身上就是道德情操,表现在行政法上就是体现在行政人身上并蕴含在行政法理中的人文精神,由是决定了行政检察人员和行政监察独特的行政法地位。
【关键词】行政监察;行政法原理
【全文】
追根溯源,“监察”一词源于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御史”。就字面意义而言,“监”即监视、督查;“察”即考虑、考核、察视。[1]英文中和中文相对的是“Supervision”,含有监督、管理之意,侧重于监督。但作为现代行政法意义的行政监察,却蕴含着其独有的内涵和意蕴,且在不同领域、层面凸现着和表现出其独特的魅力和属性,绽放现代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和制度文明。本文拟从行政监察的行政法机理、人文精神和行政法地位对其行政法原理、逻辑探讨和阐述,旨在探寻行政监察之核心和灵魂。
一 行政监察之行政法机理
行政监察在实质上是行政系统内权力间的制约,详言是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此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是为预防和避免行政权的的消极作用和负值的滋生,最大的优化和实现行政权的积极作用和正值。而行政监察本身就是以行政权的存在为根本和依据的。因此,它自身的行政权也有一个正负值问题。这样,行政监察针对的对象便是其他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的负值问题,而不能解决自身的负值问题。显然,不可能在行政系统内部再建立一个制约它的组织,否则便是恶性循环。在逻辑上,便是一种循环论证 。另一方面,作为行政监察的行政权只对其他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的行使者产生效用,即行政人,[2]它通过对行政人的责任追究实施和实现行政监察的目的和功能,而不追究行政权实现后的法律效果,但效果是行政监察追究和裁量的证据。对行政权的行为和法律效果问题在行政系统内有行政复议来审查,在系统外有司法审查。可见,行政权本身本无是非、错对问题,当人类对它用法律确认和设定以后,它便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这时,权力与权利的根本属性,没有因为政治正当性评价标准从分裂趋向统一而发生改变,也没有因为经济正当性评价标准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也未因社会化而发生改变。[3]所以,行政权生动具体的表现为行政人、行政行为和法律效果,是行政权最现实的价值和意义 ,而法律效果却是考量行政人和行政行为的共同标准。由是,行政监察实质上是行政人的正行政权与行政人的负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如下图:
行政监察 其他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