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法律定位新探
无论是罗马法中以人役权出现的居住权,还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甚至是《物权法建议稿》,基本上是以物权的形式出现,并定位于物权层面,是民法意义上的物权,是特定关系人所享有的对他人而且是有一定关系的他人的房屋所享有的附期限的用益物权,他们存在的法律意义在于其物权特性。因此,通常意义所说的居住权是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的角度出发,而且是为了特定人的居住房屋的需要。根据居住权的物权特性,与居住权的自己的特有属性相比,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因而,把居住权定位为物权法上的居住权的科学性不强,甚至会造成居住权与物权在法理念层面的冲突。
作为民法意义上的居住权,并不能真正地实现其全部的民法价值,甚至会导致物权法的内部不协调。因此,居住权被定位于民法的物权法层面是不妥的。自从罗马法确立人役权以来,以及后来演变为的居住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关系的居住房屋的问题,为了使社会保持稳定,特别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其最基本的居住问题得以解决,这种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不是物权法本身所能解决。物权法主要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支配和利用关系,体现出相当程度上的经济利益,只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对是不是为了特定范围内的人的特定关系就没有必要去怎么规定,因而,为了这种专门目的而设立的居住权与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产生了巨大冲突。但是,这些特殊人的特殊利益又不得不加以保障,在物权法上不能解决,而只能寻求社会保障法上的支持。其实,当初设想由居住权实现的这些职能应该由专门的社会法来实现,即社会法上应该确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的居住权制度,使这些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又不至于造成法理念上的冲突。因此,对居住权的法律定位应该是社会法上的居住权,居住权应该被保留,而不是被否定或者被原封不动地保留,而是使其成为具有社会保障职能的居住权制度。
【注释】 陈信勇、蓝邓骏.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法律科学2003,(3).68.
陈朝壁.罗马法.台湾商务印书馆1936.355.
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368.
张鹏.役权的历史渊源与现代价值定位.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8).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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