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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综述

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综述


李晶


【摘要】在我国加入WTO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形势,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笔者就本文就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的新理论、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仲裁协议;管辖权;法律适用;监督
【全文】
  一、概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颁布以来,结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意见,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通过现实的研究和检验,先行立法和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值得完善的地方。笔者通过对期刊和学说的研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总结。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通讯技术的进步,对于“书面”一词的解释应做宽泛理解。《纽约公约》中对于“书面协定”的定义中的“函电”一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应做广义解释,以涵盖传真和电子数据交换等通信手段。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将书面仲裁协议解释为包括能够“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双方提交仲裁文件和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协议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讨论了十二种具体情形,并倾向于认定在这些情况下均存在“书面”协议。从当事人实际意愿出发,尽最大可能认定存在仲裁协议和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虽然我国《仲裁法》16条允许仲裁协议以“其他形式”订立,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明确地作出广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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