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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刺杀肯尼迪》看对抗制诉讼和陪审制

从《刺杀肯尼迪》看对抗制诉讼和陪审制


贺卫方


【全文】
  从《刺杀肯尼迪》看对抗制诉讼和陪审制
  主讲人:贺卫方 教授
  时间:2006年4月30日(周日)晚 7:00—9:00
  地点:北大理教113
  我今天已经是第四次看这段(电影)了,但我今天依然很激动。我们大家都知道从古希腊开始,在西方法庭上就不断发生这种辩论,不仅仅是在法庭上,而且在议会、在广场上,经常有这种充满了崇高精神、充满了伟大言辞的感人肺腑的演讲。所以,这段法庭辩论一点都不枯燥,尽管画面非常单一。演员们的精彩演出。我们简要谈一下几个片断。这部电影讲述了一个非常有名的故事,在这部电影中,制片人直接把他怀疑的矛头指向了美国政府和军队,军方。这段故事发生在1963年,当时美国正逢越战,政局也是非常动乱。当时世界上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肯尼迪上台后便开始着手处理这两大阵营间的比较棘手的一些问题,包括柏林墙事件、古巴导弹危机。开头,赫鲁晓夫认为肯尼迪过于年轻,想欺负他,后来发现这个年轻小伙子不是那么好对付。在几次危机中美国方面均取得胜利。以致赫鲁晓夫为了显示自己的个性,不得不几次在联合国的会议上脱下皮鞋来敲桌面。(笑)那也的确是个很有个性的领导人。(笑)但是在越南战场上局势比较严重,当时南越是个资本主义的政权,总统为吴廷彦。北越政权则接受苏联和中国支持。南北越不断战争,美国不断支持南越,理由是不能抛弃盟友。但是对美国许多人来说,吴廷彦政权是个凶狠、独裁、腐败的证权,不应当支持。他的弟弟、弟媳控制政权,并不断打压异己,甚至迫使很多和尚在广场上自焚——这让我们想起了我们国家的一些“宗教人士”在广场上自焚的情况。(大笑)那么,随着越战的进展,军方对迅速进占北越很有自信,并向总统肯尼迪作了速战速决的保证,肯尼迪也经常派自己的下属到越南战场上调查情况,看到底是否有必要再为此战争投入巨大的军事力量。他派去的这个人没有战争经验,他看到一些美国士兵被炸后的惨状后,很受震动,立刻回报总统说一定要增派军队。但到1962年时,肯尼迪总统越来越发现南越政府的不民主,同时,也发现了北越政府的强大,因为越南战场有其特殊性。那里到处是热带森利和沼泽,美国士兵在那里非常不利。因此,肯尼迪便开始撤兵。美国军方也从此将肯尼迪总统视作眼中钉肉中刺,务必除去,正如影片中所述。
  我们看这个血腥的场面,是个真实的场景。肯尼迪的尸体被非法运到华盛顿尸检,非法,因为按照法律,尸体应该在当地医院进行检查。但美国军方不会让尸体落入他们不信任的人的手中,所以,下午3点,当约翰逊正在宣誓就职的时候,肯尼迪的尸体运到了华盛顿。再看这个镜头,在70名警察的眼皮底下,奥克瓦尔多,国家最高级的罪犯竟然被杰克鲁比开枪打死了。美国的总统与副总统的权利安排是非常可怕的。他们各拥有一套工作班子,彼此间也没有联系,副总统的存在只是意味着总统是个可有可无的脚色。总统与副总统往往是竞选搭档,为了使得权利分配平衡,最大限度地争取民众支持,总统往往会找一个在家庭出身、籍贯、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很不一样的人来担任副总统。这一方面使得政府获得更多选民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总统与副总统的隔阂,肯尼迪与约翰逊就互相不喜欢。所以,影片中所说的“总统推导”是不无道理的。也许过30年我们才能知道历史真相。如果此真相成立,那就是说在美国这样的民主政体下居然会发生政变。我过去宣扬民主价值的时候,一直说在民主制度下政变最不容易发生,没想到这里就发生了这样一场所谓政变。
  在此片中,我们看到了律师,也就是检察官,我们知道检察官就是政府雇用的用来追究刑事犯罪的律师,又称"政府律师",归ABA管辖;我们看到了法官,一直只是在敲法槌。还看到了12个陪审团成员,他们大部分非常年老,起码在这部影片中他们年龄都很大。我们看到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法官竟然不去打断他,这样的长篇大论在中国的法庭上简直不可想象。你们也可以想象为什么英美国家,尤其是英国,法庭审判往往是旷日持久。因为这样一种法庭对律师、对检察官的申诉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审判一定会拖得很长。我们把这种审判制叫做对抗制模式。对抗制模式是英美国家的司法诉讼模式中跟欧洲大陆的所谓职权主义模式相对立的一个概括。对抗制模式的特色,我总结了以下几点:第一是法官们高度消极。消极是中立的来源;第二是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主导地位。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律师的地位非常重要,他们主导了整个法庭的审判;第三,**原则、直接原则,这说明整个法庭中,人们重视的不是书面的东西,而是一种“当面锣对面鼓”式的直证;第四,由于前三个特色,导致了证据法的高度发达。最后,审判过程与结果的戏剧化。下面我们简要讨论一下这几个问题。
  首先,法官的高度消极或中立。也许没有几个国家的现行法制像英美国家那样在庭审过程中充满了个人主义。似乎国家只是为人民提供了一个相互辩论的舞台。你们相互辩论相互提交证据相互直证,最后冲突的结果可能就是司法的最终结果。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官不会在法庭过程中进行一些适度的干预。但是这种干预绝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代替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法庭上的种种程序。司法的消极性在美国和英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所裁判的,一定是纠纷,一定是案件,不能超越此限度,比如法院不能制定一般性的规则。在我们国家,法院经常制定一些,比如《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或其它一些条文化的法律司法解释,这在英美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它们的法院只能处理具体的案件或者纠纷,不可以制定一般性的规则。第二,即使是案件、纠纷,它们也必须成熟到必须用司法来加以解决。即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必须具有可司法性。可司法性就是说纠纷或者案件不能超越法院判决的能力,有一个很老的例子,有一个妇女怀孕了,身怀六甲,要到医院堕胎,丈夫非常愤怒,认为孩子也是他生命的一部分,不同意堕胎。夫妻俩无法解决此纠纷,只好起诉到法院。法官们很无奈只好对他们说这不归法院管。当事人很气愤,因为在美国,法院几乎可以说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笑)什么事都可以由法院管,比如联邦法院还判过一个案例,判决了西红柿不是水果而是蔬菜。(大笑)法院还会裁判一些体育赛事方面的争议。我们国家的足球总是出现一些裁判方面的争议,很长时间以来,一些人一直主张中国的足球比赛也要司法介入。搞到现在,司法也未介入。在美国,连如此片中的总统遇刺、选举之类的事也是由法院解决。在我们国家,你们可以想象去质疑林彪是怎么死的吗?现在有人提出质疑说林彪不是飞机失事掉到蒙古温都尔汗死的,而是我们用导弹打下来的。你们可以想象,某一天林彪先生的女儿提起诉讼,由某一个检察官代表她在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吗?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而美国,肯尼迪遇刺案竟然在联邦的一个地区法院里开始诉讼。它们可以审判这样的案件。我们知道,小布什与戈尔的诉讼使得布什先生坐上了总统的宝座。戈尔先生很郁闷,说:“我很不喜欢联邦法院的判决,但我必须尊重这种判决。”这里,夫妻俩质问法院为何不受理他们的案件,法院说,在美国,刑事案件讲究迅捷审判,但是大规模的民事诉讼使得法院不堪其苦。许多案件一拖十几年,当然大部分案件一年后会有结果,但就此案来说,如果等上一年,即使作出判决还有意义吗?(大笑)所以,法院应当力求避免介入那些超越司法能力的事务。前几天看到这样一个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云南的宣科先生说“纳西古韵”已成为云南丽江一带非常著名的文化项目,而且欲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这让云南的另一位研究音乐史的吴学元先生看到了,吴先生怒不可遏,在《艺术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说宣科先生完全是在伪造历史,因为他所谓的“纳西古韵”其实施明朝汉族军队派驻云南时带入的,由许多都是汉族的音乐,而宣科先生不管三七二十一,都说成是纳西古乐。吴先生激烈地批判了宣科先生,说他蒙骗了世人,蒙骗了各级领导,“挂羊头卖狗肉”,并说希望宣科先生“尊重历史”,“一路走好”。文章题为《纳西古韵是什么东西》。(笑)宣科先生一直诉状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艺术评论》和吴学元先生。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与《艺术评论》败诉,分别赔偿2万、10万。于是,双方均上诉至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但是赔偿金额打了五折(大笑)——吴先生赔1万,《艺术评论》赔5万。宣科先生可获得6万元的收益。这是终审判决。在两份判决书中都非常明确地说:关于艺术史方面的种种问题不应由法院来裁判。学术问题应该通过自由学术辩论来解决。法院所能裁判的只是涉及人身攻击方面的问题。法院认为吴先生文章从标题起就有一种秒时的意味,且文章中又有“挂羊头卖狗肉”、“捏造历史,编造谎言”、“欺骗”等语。这些均是对宣科本人人格的侮辱和攻击。构成了名誉权的损害,理应赔偿。但我一直觉得此判决有点令人困惑。我觉得此案中事实非常重要,法院应调查“纳西古乐”是不是真如宣科先生所言。如果法院不能对此进行调查,那么它就应该是个纯学术方面的问题,况且,我认为(吴先生的)言辞是些再正常不过的言辞。因为这些言辞取决于他的论证前提,如果宣科先生的观点的确有吴先生所说的情况,那他不就是“蒙骗世人”、“蒙骗各级领导”吗,不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吗?“挂羊头卖狗肉”看似有些侮辱性质,但实际上今天我们对羊对狗都是非常尊重的。(大笑)根本不带有一种多大的人身侮辱的特点。而且我认为要分析一种语言是否具有攻击性涉及语言解释学的问题,而这是法院无法介入的一个领域。“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怎么界定它有无攻击性?当然,如果他写成“纳西古乐是什么东东”可能会稍微好一点。(大笑、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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