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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与对策——江苏省通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调查报告

  对于实践操作中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程序的有效性,笔者想表达自己的疑问。根据通州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房屋拆迁需要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若双方不能达成合意,则由拆迁人(实践中是政府拆迁办)向主管部门提行政裁决,裁决过后若不申请复议或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即可强制执行。但经调研组调查发现,这一程序一经启动,百分之百的就能得到强制拆迁的结果,因而笔者认为这个程序设计的功效是颇值得怀疑的,笔者甚至猜想这莫不是单纯为了正当化拆迁人(事实上是政府)的行为而特意设计的不成?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实践结果发生了偏差,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作用的不正当发挥,是政府角色定位错误。试想一下,政府作为谈判一方帮助拆迁人进行谈判,再到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局或国土局)申请行政裁决,再经过或者不经过当地的基层法院,这样的流程走下来,结果还能不是板上钉钉的吗。城镇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政府的裁决很难对被拆迁人有利。这就造成一些被拆迁人宁愿选择非理性的行为,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表面上公平但实质上隐含着巨大不公平的程序规定,有可能就是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并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
  其实农村房屋拆迁中出现诸多问题并不就是象法学界某些学者极力呼吁的那样是因为所谓的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原因归结于此并不一定科学。正如第一点所揭示的,农民对国务院的规定有着高度的认同,就是对县级市的政策性文件也能接受。用调研组成员李光华的话讲“其实,如果能真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结果也就很不错了,根本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问题。”关键是规则制定了,但却得不到执行。级别越多,层级越大,离原先的标准也就越来越远,农民也就越愤怒与失望。也正是因为如此,笔者在调查手记中这样写到:“我突然有种强烈的感受,表面上是法律的困境问题于现实之中特别是乡土农村之中往往转变为行政问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问题,后者也许才是问题的真正关键所在。”
  也许心细的读者会发现,大交通拆迁与普通拆迁中,普通拆迁的补偿范围、标准等等均高于大交通拆迁,但无论是农民的对拆迁本身不满程度还是对补偿的不满程度而言,普通拆迁均远远高于大交通拆迁,究其原因,除了普通拆迁所发生的区域相较于大交通拆迁发达外,政府行政的态度是很重要的因素。普通拆迁中政府的行为较为粗暴、强硬,因此即使补偿标准较大交通拆迁为高,仍然招致了很多不满与矛盾。由此可见,政府的行政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被拆迁农民对拆迁的接受度,由这一点可以得出的许多东西笔者相信是不言而喻且具有较重要的意义的。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行政观念的真正转变。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体现对人的尊重,这并不是被拆迁农民拒绝拆迁时多给多少钱的问题,而是说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要体现对农民的尊重,要考虑到农民的生存权、知情权、话语权和选择权。【2】要以一个善良而守信的、儒雅而谦顺的、充满阅历和智慧的、了解原则并深具远见的老者的形象出现在农民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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