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中的房屋安置(或者叫产权交换),调查分析所得的结论是:并不是所有农民都愿意住进公寓小区,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农民不愿意住进小区,他们更倾向于自己再要一份地建房而不是商品房。问及原因,他们谈到住进公寓邻里关系就冷淡了,锄头、钉耙带进去也觉得别扭,种田也不方便,住着觉得不自在。笔者认为,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寓式小区与乡土社会传统的行为模式、人际关系是不相适的。而后者在房屋拆迁及与农民有关的相关问题的处理中需要得到重视。换句话说,无论是房屋拆迁还是乡镇建设都要尊重乡土社会的生存方式、尊重传统、尊重乡土文化。切不可操之过急或者一刀切。
对于拆迁中的农民我们观察与思考的并不仅仅这么多,我们有这样反复的感受即将农民不假思索的视为弱者是不对的,农民在房屋拆迁中从来就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量级谈判对手。尽管在整体力量上处于弱势,但在面对行政权力时他们也拥有某些不对称的“优势”。一来相较于有法律明文规定(限制)的行政权力,农民较为自由,他们在对比观察甚至是学习有关法规政策之后能够指出行政机关的某些错误并以此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之一,他们会娴熟地运用乡村人际关系和舆论(主要不是指媒体、报社)对一些官员施加影响;二来农民善于利用上级政府、人大、法院的力量对地方政府进行牵制,他们懂得联合其他被拆迁农民组成上访或上诉群体的作用,“农民”这个词语在我国行政话语中具有特殊的某种意识形态和战略上的重要意义;三是在面临即时或者紧急的情形时农民往往不惜以生命为要挟,这是他们最后的也是较为有效的手段(现实之中这更多的是一种手段而不真的是要失去生命,这往往是表达农民自己维护利益的决心,很多情形下是没有意识的自发冲动)。除去这些“优势”,农民在拆迁中也表现出某种短视,他们往往只局限于自己的利益,目标明确直白的只剩下“你得多给我多少钱”。未被拆迁农民(邻居)对已被拆迁农民的心态是嫉妒,认为他“赚了”;被拆迁农民之间则是互相攀比和隐瞒。面对拆迁办的某些不公,他们往往是以“不法”对抗“不法”:临时突击建造新房(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搭建临时棚、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抢先结婚、生育以增加户口或者回迁户口等等。在利益争夺面前,他们表现的有些赤裸裸且是理直气壮。虽然这么做有其现实的基础甚至是制度上的原因,笔者也不是在进行道德判断(准确的说是没有也不应该有道德判断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对农村、农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首先要避免的就是陷入先入为主的无意识的道德评判),但这并不是和谐,相反它陷入了一种恶的循环:地方政府的“恶”推动农民的“恶”,农民的“恶”又进一步加剧地方政府的“恶”,如此反复,在一片漆黑的“恶”的环境中是没有合法还是非法的顾虑的。这需要政府对待自身的看法的切实转变,少几份获取利益的动机与冲动;同样这也需要广大被拆迁农民态度的转变,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也应只限于此。农村房屋拆迁需要营造一种善的氛围,一种和谐的环境。这不是单单某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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