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现实,其实真正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具体人员通常:1、身处高位(人员级别不一定高,但衙门高);2、岗位特定(往往是法制部门);3、人数有限(不过区区几人)。就是他们具体承担着行政立法的起草工作。他们身居“高堂”之上,往往“动口不动腿”、“动眼不动脑”,不仅疏离本系统基层执法实践,而且对管理对象(即立法规范的领域)也只是“雾里看花”、“一知半解”。除了学习,就是借鉴。而且他们的“作品”只需接受机关领导寥寥数人的审阅便可“出炉”,便可“风行天下”。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他们的立法优势究竟何在?
当然,更令人遗憾的是,立法机关(议会)连这样的“创作团队”也是缺乏的。毕竟,所有行政立法机关的工作小组的集合也是一个可观的数字(因为可以行政立法的机关——太多了)。这是不是行政立法的——充足理由呢?
不是我太强大,而是你不发育。因为我要保持强大,所以不能让你发育。因为你不发育,所以你没能力。因为你无能力,所以你不适格。因为我是“能者”,所以我要“多劳”。天哪,多么简单的道理,多么明晰的推理。其他的废话,也就无须多说了。
对行政立法持肯定态度的学人的潜台词就是:强权即真理——这句话就是真理,存在即合理——这句话就是合理。
好,我们不妨先承认“在一些全新管制领域,议会甚至无力或者来不及提供任何管制标准”是客观事实,即“传送带断裂了”。摆在我们面前的至少有两种选择:1、“踢开党委闹革命”,议会不能给行政机关“输送”民主正当性的话,行政机关就自己“制造”民主正当性。以解燃眉之急——建立全新管制领域的秩序。好像“灵机一动”,实在——小聪明。2、任其(全新管制领域的无序状态)发展,素手无策,“等米下锅”,按兵不动。以维护法治本身的体统。看似“呆若木鸡”,真乃——大智慧。知道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去做的——是一种境界。在和平发展时期,特别是正在形成法治之治的背景下,是“另立中央”,还是“安分守己”,如何权衡此二者之间的价值冲突,自有公论。
好一个“模仿议会”,在严肃的国家制度设计的命题中,是不好玩“过家家”游戏的。谁给了你模仿议会的权利,在早先,如果谁要是胆敢假扮龙袍,是要杀头的。议会是随便哪个其他主体可以模仿的了的吗?看来,我们的法律学人也还远远没有把议会置于——至尊地位。议会在他们眼中,实在是太平常了,让行政机关在兴致所至之时“客串”一下,简直是太正常了。
大众参与行政程序——谈何容易。1、参与的性质(合作、协商、咨询,“赤裸裸”的把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融于一炉”,难道就不怕产生“排异反应”?)不明,参与者的身份地位(代表性和正当性)、权利义务(局中人而非局外人)不明,参与行为的效力(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不明。2、成本(来自于各方的各方面)过高,以至根本无法实现。现成的代议制民主“模型”(事实如此)弃置不用,另起炉灶,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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