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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行为概念之科学界定》后有感

读《行政行为概念之科学界定》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行为
【全文】
  读《行政行为概念之科学界定》后有感
  左 明
  注:《行政行为概念之科学界定》
  作者:章志远 
  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学界的纷争,在相当大程度上属——无用功。种属之争、分类之争,前提是统一的层级标准和分类标准,否则只能是:各说各话,“无趣之争”。其实,学者们只需提出自己的层级标准和分类标准即可,至于是非曲直,任由世人评说去吧。
  共识(主观认同),有时根本就不应成为学者的——追求。
  “具体行为说”,无疑是最能揭示行政行为这一现象本质的表述。连我这等“脑袋不灵光”的家伙都可“一望便知”,遂知这其中并无什么“科技含量”。之所以会“众说纷纭”,只能用“别有用心”来解释。否则,我只能怀疑那些所谓专家、学者的智商了。
  在法学界甚为流行的所谓的“广义说”,其实质就是“宽泛说”、“大全说”、“总括说”、“废话说”、“说了还不如不说说”。实际上是用上位概念在“偷换”下位概念。
  肢解现有的“肥硕无比”的行政行为家族体系,在理论上——不成问题,只是,那些被裁减的“下岗人员”如何安置?
  1、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立法已有立法安排,其他规范性文件呢?它的存留同样不是理论问题,而是“观念”问题,而是无数公务员的“饭碗”问题。
  2、行政合同,在现有理论上还是“一锅粥”。我的界定:行政监管的以国家(具体体现为被授权的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以特殊标的为内容的民事合同。代表国家一方的当事人和监管人——分离。代表国家一方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而监管人则是标准的行政主体。合同是标准的民事行为,而监管则是标准的行政行为。这就叫: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
  3、内部行为,更是让法治“退避三舍”。真是应了一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难断的岂止是行政组织这一个“大家庭”呢?社会组织(含公法组织和私法组织)的内部治理,可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前所未有的“最大挑战”。因为,我们从来不曾意识进而正视这一领域的法治化问题,从来都是“家长制”、“特别权力关系”、“家法替代国法、屏蔽国法、排斥国法”,以“法律真空”为常态。自我治理与对外管理完全是两个领域,虽然竞合于行政组织这同一主体,理当“分而治之”。自我治理(即使是行政组织)显然不属于行政法(调整外部管理)的范围。还是“另起炉灶”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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