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规则、合意与治理》后有感

  显然,人们期待的是“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人常言: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殊不知:萝卜快了不洗泥。就这么简单:公正是以时间为代价的(人为拖延另当别论)。有时,效率与公正同等重要。新制度其本质就是——效率与公正——各让一步。如果人们愿意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的话。两全其美——是没有的,否则新方案一定会取代现有的旧方案,而不是并存。“萝卜白菜,各有所爱”,让相关纠纷当事人自己去选择自认为恰当、合适的路径吧。
  折衷主义就是新方案的价值取向。第三人不能再称为法院了,起一个新名字吧。至于是标准的国家机关,还是国家“庇护”下的民间组织,倒不重要。法律规制是关键。
  该文未能清晰的区分“和解”与“调解”的关系。和解,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结果状态,是“温情的”而非“哀怨的”。调解,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过程状态,是“说服的”而非“武断的”。
  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理性,可以使任何基于第三人的解决机制——虚置。例如,假如都信守合同,还会有违约纠纷吗?能够自省、自悟并自我矫正的人,不需要任何外力去强制。这只是极端的境界,无法普遍实现。但是人类有可能会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在经历了权利发现、权利觉醒导致的纠纷激增之后,也许会逐渐归于平静。
  该文在介绍美国的相关情况之时,始终未能明确“行政争议”的确切样态。到底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呢?还是不同的相对人基于行政管理事项而产生的纠纷呢?很遗憾,不得而知。对于该文后面的“照方抓药,对症下药”,只能——很怀疑。
  该文对行政自由裁量的理解过于“浪漫”了,简直就等于“自作主张”,就等于握有实质的、充分的处分权,好像行政权原本就属于行使行政权的人“自己的”。的确,在法治粗疏、人治尚存的背景下,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空间十分广阔。行政官员的确在同时扮演立法官员和司法官员,他一个人就是整体权力的象征。在民间、乡里,不要说一个乡长,就是一个“片儿警”,就足以被——“尊为皇帝”。
  裁量的本质是法律不能穷尽对事实的概括,进而把对事实的认定的权力“交给”了执法人员。“裁剪”事实,可以说是最大的“自由”了。当然,执法人员解释规则也会存在“遐想的空间”。但这些都与意思自治和享有公权处分权相去甚远。
  好一个“行政自由裁量”,基于此就想“蒙混过关”,没那么容易吧?
  “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吗?
  不错,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进行对话和交涉都是正常且正当的,但这仅仅是说理、阐释、甚至劝诱的过程,与“讨价还价”的交易在“外形上”——酷似,但却根本不同。行政主体根本“无路可退”,忠实的执法就是最后的底线,而相对人则有可能经历由不接受到接受的转变(其实质就是对自身权利的“自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