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读《论公法与政治文明》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公法
【全文】
读《论公法与政治文明》后有感
左 明
注:《论公法与政治文明》,作者:姜明安,
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人的原始差异(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体能和智能两个方面。此种差异必然可以转化为支配力的强弱对比。自利是所有生物的自然属性。除了空气以外,几乎所有的资源(甚至包括阳光)都是稀缺或相对稀缺的。稀缺的结果就是争夺。争夺的结果就是强胜弱败。这就是一部完整的人类发展史。
人的欲求可以主要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物质欲求初级且有限,精神欲求高级且无穷。对物质财富的争夺,最有效的方式是暴力。精神财富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宜且不易转移和转让,暴力便无用武之地。当作为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求不能使所有(允许极个别例外)社会成员得到满足之时,可以称之为“野蛮”社会。反之则可称之为“文明”社会。人类的早期差异主要体现为对物质财富拥有数量和质量的差异。有相当人群对物质财富的拥有量甚至少到难以为继的程度。强者的游戏规则是赶尽杀绝,而不是适可而止。恰如末位淘汰一样,处于动态过程中的每一个相对最弱者渐次退出历史舞台。经过无数次的淘洗与筛选,存留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在相对缩小,共同属性在逐渐增多,这就是人类进化的历史。
发言权永远掌握在拥有强势资源的人或人群手中。所不同的只是这样的人群数量和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用一个机械的数字标准来衡量的话,当这样的人群数量超过全体社会成员的百分之五十的时候,人们日思夜想、望眼欲穿的真正的民主就到来了。
所谓的公共权力就是握有发言权的那个或那群人为了更好的实现自我利益而设置的合法(其实质就是没有其他力量可以提出挑战,敢于“叫板”)暴力。
选举的前提之一是有愿意成为被选举人的候选人。当社会进化到权力不再是配置利益的本位手段时,恐怕最能干、最优秀的人才未必愿意去做候选人吧?恐怕也只能是“矬子里面拔将军”了吧。
公法的根本使命在于规范国家的行为。
国家权力的边界何在?这可能是一个千古难解之谜。一般可能会从确定公法主体资格范围或完善公法主体组织法的角度去思考,但这也只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是本末倒置的思路。在一个不断流变的社会中,也许永远也不可能找到一个精确的标准(恰如,池中的水位可能变动不居,但完好的救生圈总会漂浮在水面上一样。其原理就是漂浮物的密度要小于水。),但是至少还会有一些关键的因素在起着决定的作用。例如:必要性、替代性等。所谓必要是指“非某某不可”。公权的确立是以私权的确立为前提的。即先有私权,而后才有公权。公权并不与私权并列,而是从属于私权,服务于私权。公权的生存空间是以私权不能、不宜、不便行使为限度。舍此便是越位、错位、缺位。
所谓替代是指有更优方案可供选择。当不需公权即可更好完成时,公权就不必出现。例如所谓的行政指导,当政府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至于相对人何去何从,要么独立判断,要么借助于专业咨询顾问公司,而完全没有必要劳动政府的大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