嗓门大者,就是混音中的主调。这就是现实民主的——实质。
谁与谁平等?公听主持方(主办方)与公听参与方吗?到底是谁(以谁的名义)制定规则?是单方?还是双方(民主表决)?是当场?还是事后?很多冠冕堂皇的措辞是经不起推敲的。
不妨把公听代表人制度和现有的、成型的、典型的民主的实现方式——选举制度作一比较。选举制度的设计不可谓不细致、不具体、不合理、不公开、不公正,其结果如何——公道自在人心。公听代表人制度充其量就是复制和拷贝,姑且将庞大的以天文数字计的成本暂且不提,其结果(当然是真实地、客观的,而不是用嘴说出来的)可能比它的范本——更好吗?
真是笑话,“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谁是当事人?是参加听证的各方听证参与人吗?听证参与人之所以参加听证,其矛头是指向其他听证参与人吗?是要与其他听证参与人“分一杯羹”吗?滑稽至极,头脑稍微清醒一点的话就会明白:听证的矛头直指——听证主持人——政府。是要与政府——规则的制定者——争取合理、合法利益,捍卫听证参与人自身的权益,免受“不法规则”之侵害。请问:听证参与人和听证主持人之间可能平等吗?
利益集团——说的多么轻巧啊。什么是利益集团?也许能够给出书面答案,但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对应何在?就以“限小(在一定程度内限制小型机动车辆的行驶。至2006年3月31日,该项规则已经作古。)”为例,请给出明确的、可行的相关利益集团的答案。进而给出在合理时间内产生代表人的方案。有小排量汽车协会吗?是不是要赶紧组建呢?是不是在规范哪个领域时,就立即组建相应协会?还是不管是否规范,凡是能够想到的领域就先行组建呢?谁组建?政府?还是相关人群?是强迫?还是自愿?又比如“禁放(到2006年已经改为“限放”)”呢?愿意(主张)放炮的人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边界如何界定?庞大的成本谁来负担?真应了那句话——说得比唱得还好听。
由组织法规定特别利害关系人——莫名其妙。
选票——就是授权书。而公听代表人的全权代理资格——从何而来?
按照该文的设计,公听主持人(政府)似乎仅仅处于旁观者、聆听者、记录者的地位,如实的尊重、反映听证各参与方的意见,并依此做出决策。只是在各方相持不下的情况下才颇费思量地进行权衡。我看,这好像不是政府,倒很象法院。此时,政府不是运动员,倒很象裁判员。
公听——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可笑的是,参战各方根本就不是对手。尽管游戏规则可能——看上去很美。
2006.4.4.于幸福艺居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