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公听代表人制度研究》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公听
【全文】
注:《公听代表人制度研究》,作者:薛刚凌 殷志诚
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所谓公听的存在,是以承认行政机关具有规则制定权为前提的。就某一具体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使需要,即使相对人数量众多,也不能称之为公听,而只能称之为听证。
原本,制定规则应体现民意,现有的代议机关是最恰当的人选。所谓的行政立法理论却逆此而行,偏偏将实质立法权交与本应专事执行的行政机关。将立法机关代表民意的天然优势丧失殆尽不说,还要另立炉灶,重新投入大量的社会成本,建立劳民伤财、收效甚微的所谓的公听制度。这一切,除了满足行政机关的所谓的民主立法的需求之外,其正当性从何谈起?
真正的立法制度和立法权威,你到底在哪里?当然,肯定在我的头脑中,但还需成为共识或足够的力量。这个社会好像是一个畸形和变态的躯体——爪牙发达,心智缺失。
倘若没有实质的且有制度保障的意志的参与,所谓的参与行政就是胡闹,就是不欺自己,专欺别人。
民主——不是行政的“真名”。相对于立法而言,行政只是下游产品,受控于立法。民主——是立法的代名词。可惜原本是掌舵的人,却太孱弱无力了,自己已经无法把握方向了,倒让某些人想出让划桨的人代劳的馊主意。其结果只能是:要么船按照划桨人的意愿前进——走向歧途;要么划桨人勉为其难,力所不能及,费力不讨好——制造永动机。
空谈民主的美妙,毫无意义,因为用错了地方。执行是不需要民主的。即使是具有严密、完整、甚至精细程序的诉讼制度允许原、被告双方的倾力参与,也丝毫与所谓的“民主”——毫不相干。没有谁妄图打造什么“民主”的司法,可是为什么却有人对“民主”的行政情有独钟呢?费解。
期待说服利益相反和不利处分的对方,只能是说服者的一厢情愿。说理,主要针对的不是相对方,而是——全世界——所有局外人。行政主体如果还惧怕什么的话,那绝不是相对人,而是——全世界——所有局外人。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相对人根本就不是行政主体的“敌手”,可是在这个世界上,却还有“人”可以“收拾”行政主体,例如,更强大的机关、媒体、民意等。
论证的过程——完全是照搬、照抄、照葫芦画瓢——代议制民主模式。倒也轻松,倒也顺畅。药虽是好药,就是不谈是否对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