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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权力约束与政府适度干预》后有感

读《行政权力约束与政府适度干预》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政府干预
【全文】
  注:《行政权力约束与政府适度干预》,作者:邱本
  载于:抱歉,有待查证。阅自:《中国行政法学精萃》(2004年卷)。该书未注明出处。
  说得好,权力的本质是:支配与服从。舍此,便无所谓权力。
  物质财富的相对稀缺,是人类纷争的根本原因。
  国家相对于社会,并不像恩格斯所言,不是日益异化,而是逐步回归。
  权力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不可或缺的,是使之秩序化的力量。在国家状态下,权力与国家相伴相生,形影不离。同时,权力具有排斥性和垄断性,为国家所专有,其他一切社会主体均不享有,且不可转让,不可委托。
  个人力所不能及,这就是权力存在的理由之一。
  当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力量大到足以支配其他多数人时,权力就已经在事实上由他或他们所掌握了,且不具有民主性了。自古以来的国家皆是如此,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公共事务,这就是权力存在的范围和领地。权力可以因管理进入私域,但不应以私人身份进入私域。权力与权利水火不相容,二者不可能同时集于一身。
  权力是必需的,但将权力转化为私利的个人是必不需的。权力是无辜的,但邪恶的执掌权力的人是罪恶的。
  把立法权都交给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当然无事可做,当然可以不常设。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但绝不是灵魂。由于行政权一权独大,当然: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如果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原则,结果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话,那么,罪魁祸首一定是立法权。如果行政权可以肆意妄为,那么,一果(给社会造成危害)可能多因(立法与行政均难辞其咎)。恶法的危害力远远大于恶人。
  执行与裁量同行。行政与司法皆如此。但裁量远不是什么“自由”的,而是严格遵循法的精神和目的。法律的任何一条、一款、一项、一目,甚至一词、一字无不饱含着内在的灵魂!读不出法律文字背后内涵的人,也可称之为一类“法盲”。
  你拿什么来承担你的责任——我们的官吏们?所谓的首长负责制,俨然已经转化为首长享权制。他们真正想要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利。独断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恶果,因为独断只是行为的一种方式。
  穷官必贪,富官腐败的概率可能会小一些。在其他相关变量一定的情况下,我绝不是在重弹“高薪养廉”的老调,而是主张尽量让已经身为富豪(收入合法)的人——优先当官。
  自由竞争的基础前提:没有哪个个体的能量大到可以左右他人。舍此,自由便不复存在。这只是多么脱离现实的理想模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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