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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可喜的是,2006年5月通过、7月实施的《信息网络权保护条例》对上述问题已进行了弥补。例如,该条例第6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第7条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在特定情况下的合理使用,第8-9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制度,第12条规定了技术措施的合法避让。另外,还对免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做了规定。无疑,这是在网络空间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必要的制度设计。
  2.从公共信托原理认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学者迈约恩.赖安从公共信托原理的角度探讨了信息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及其利益平衡问题。公共信托原理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适用价值是因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具有固有的社会化性质,它既是个人智力创造性劳动的产物,也是社会劳动的产物,因而社会公众对这种特殊的信息资源也具有实质性价值和利益。公共信托原理可以从古老的《查士丁尼法典》的主张“根据自然法,这些东西是属于所有人的公共财产:空气、流动的水、海洋等”找到渊源。从起源上看,它主张一些资源如适于航行的水下土地是公众固有的公共财产,由于它对于接近航行的水以及未被独立开发的土地是如此重要,它应该作为特殊的考虑置于公有物之中。公共信托原理在美国被认为是作为涉及到公有资源所有权的现代法律概念的基础和框架。美国相关的一些判例表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国家有义务以便利公众使用的方式使用这些资源。它也自然地隐现了关于信息资源中的公众权利和私人权利的讨论。根据公共信托原理,公众在信息资源中拥有一些私人财产利益的合法形式。信息可以被看成是公共信托资源,将其适用到著作权法领域,对理解著作权法中保障公众接近作品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一种信息,其中一些方面纳入专有权利的保护,另一些方面则类似于自然的公有物,如空气,是任何人可以自由接近和利用的。迈约恩.赖安即主张公共信托原理可以类推的形式适用于著作权政策。
  赖安将公共信托原理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于认识数字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特别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具有比较重要的学术价值。根据他的观点,公共信托资源适用于数字世界的信息,在因特网环境中,公众自由使用通讯媒体的主张能够通过公共信托原理做出合理解释。在数字化的网络环境中,公众也具有合法和正当的利益,因为数字环境的信息流动包含了思想,以及科学和历史信息。使用因特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网络这种环境中对信息的接近和交流是如此重要,以致在这一环境中对作品著作权保护不能忽视公众接近作品的需要。他认为,虽然在这一领域信息政策关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区,我们却已经选择了把这一市场作为最合乎需要的机制,这一机制服务于在发展的经济中的信息分配。
  赖安主张讨论著作权政策应当从公众的权利到一致主张信息的私人所有权来发展和解释。数字化作品附载的信息是固有的公共财产,通过著作权政策的管理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他提出用公共信托理论在数字世界中建构著作权法原理,讨论要求政府从公众的权利的基线开始,因为信息是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的公共信托资源。在确定把一个特定的资源作为公共信托资源时,他主张公共信托资源应具有两个基本点特点:一是由于资源的扩散性质,它们的管理趋向于不完美的政治和行政方法;二由于是它们是社会构成的资源,因而从公有物的基线看,应更好地管理它们。信息特别是在新的数字环境下的信息,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因而应当在法律中作为公共信托资源。这样,通过著作权政策的管理而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这种公共信托原理比现行的著作权政策所展示的有更加重要的公共区域。这样一来,它将提供一个有必要复兴著作权法激励原理的机制,并且在著作权领域重新建立一个在公众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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