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克伊指出:虽然知识产权法律旨在鼓励个人把他创造的信息贡献出来,以充实我们的文化,那些法律创造了财产权,这些财产权使我们的文化赖以建立的这些信息资料被私有化。 在网络空间,这种情况更加明显——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政策有一种偏向于著作权人的私有化的趋向,威胁到开放的数字环境的商业运作。包括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在内的信息资源的私有化,使得公共空间有被挤占的危险。从这个意义上看,重视接近范式具有更现实的基础。
数字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没有降低公众对作品的新的需求。从理论上说,围绕这种技术而形成的政策包括著作权政策必须考虑它对公众的影响。考察近些年来国内外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可以看出,不受限制的电脑空间的私有化和通过电脑空间的信息流动私有化具有越来越加强的趋势。针对这种情况,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政策应当在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核心以外、以公众的权利为基线加以建构。在这个意义上,“通过著作权政策的管理受制于同样的公共信托原理,该原理是在其他类型的公共资源的管理中起作用的”。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以合理使用为视角
(一)网络空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发展趋向
数字环境中利用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与模拟环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相关的著作权立法规则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如基于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考虑,著作权保护水平是否应当提高。但如果证据表明,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手段仍然不够,著作权保护水平则应降低。
传统上维护了公众广泛接近作品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在信息网络空间仍然具有重要的生命力。以数字化为主要特色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合理使用。数字环境一方面增加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市场范围,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作品在网络空间的失控而影响到其利益。例如,当可以从公共服务中找到所需要的著作权资料时,使用者将不再购买著作权人的作品。这也是为什么数字图书馆将他人图书作品数字化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的重要原因。在数字环境中,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等限制著作权的形式,能够使
著作权法在新的环境下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对
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考虑,也能有力地支持将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适用到信息网络环境中。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用户复制和分享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作为用户意义上的公众对于著作权作品同样具有阅读、浏览以及其他形式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权利。调查发现,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图书馆等对这一适用表示了充分的认同。相关部门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如英国在电子环境下关于合理使用的共同信息制度委员会和出版者联合工作组报告将对印刷物的限制适用到了数字环境中。国际上也对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适用给予了充分考虑。如WCT第10条允许成员国在它们自己的、根据《伯尔尼公约》可以被接受的法律中将限制与例外适用到数字环境中。这些规定应理解为允许成员国设计出适合于电子环境中新的例外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