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范式的模式下,网络这一公共空间演变成私人世界,下面将讨论的“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公共领域”的概念被“商品化”、“利润”、“效益”等概念所取代。在网络空间,作品的数字化并没有改变作品的文化特质——作品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表现形式,本身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构成了公共产品范畴。作品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化作品只是改变了附载作品的外在形式,它和在非网络环境下创作作品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如果将网络空间定位于私人市场模式,作为人类文化层面上的作品的公共空间将受到削弱。在私人市场模式中,
著作权法确立的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就如同所有权和对信息的控制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利形式一样,
著作权法也为信息创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网络空间获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机会。特别是那些大型的内容提供者拥有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能够不同程度地垄断信息的传播,使构成我们社会的一部分公共文化资源进入其私人财产权范围。本来,
著作权法授予作品的专有权有限制信息流动的功能,在网络空间这种功能同样在发挥作用。但是,
著作权法对信息流动的限制是为了促进更大范围的信息流动,这一特点对网络空间而言也同样适合,即通过在网络空间的保护激发作品的创造和更大范围传播实现围绕作品产生的利益。
从以上方面看,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与信息社会中对信息的接近、福利、权利和公共领域等问题都密切相关。作为信息政策的一环,著作权政策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数字环境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并对市场力、经济和社会结构产生一定影响。但它对与信息社会有关的公众保护却很不足,在网络空间仅以市场范式透视著作权政策和法律,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从民主市民社会的角度看,将网络空间仅仅定位于一个创造与获得利润的市场显然是不够全面的。网络空间离不开大量的享有著作权的和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为一般公民、文化创造者和其他各种主体提供了内容和范围十分庞大的共享领域。从这个方面看,网络空间也为
著作权法创造了一个接近和利用作品巨大的公共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称之为接近范式。
接近范式强调公众接近作品利益的非市场价值,它可以从公共信托原理加以解释。在公共信托原理看来,政府有责任为了长远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公共资源。公共信托原理也要求立法者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如美国《
宪法》著作权条款的结构和解释为这一义务提供了机制。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信息,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没有被产权化的公共财产,另外一部分被产权化的信息中也存在大量的进入公共领域的因素,如数字化作品即是典型的例子。根据接近范式,在网络空间公众同样具有合理和正当接近作品的权利,这一接近权利表现为在一些情况下使用和传播作品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是用户使用他人知识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某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知识的自由。从公共信托原理来说,被接近的知识具有被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托性质,并且具有排除因产权化而被私人占有的性质。接近范式主张在网络空间中,作为信息政策一环的著作权政策需要以丰富的网络空间的知识共有物、公共领域来促进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分享,强调在思想、信息商业流动中的公共利益。进一步说,从公共范式的角度看,在网络空间需要通过适用接近范式而不是市场范式来增进公共利益、丰富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