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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事实上,信息网络环境的出现也给著作权法政策与著作权法理论研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一方面,因特网高效、便捷的传播手段能够使数字化作品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公众接近著作权作品更加方便。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对其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作品却难以控制,擅自下载、传输、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这一现实使得一些著作权强保护主义者将电脑空间看成是“更广泛的信息盗版源”而主张强化信息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各国立法机关也开始对传统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加以规范,如对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问题进行立法。
  在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正当性的探讨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著作权理论研究工具。关注的焦点是在信息网络空间公众对信息的接近越来越趋向于由公共的权利蜕变为私人的权利。在信息网络空间,授予作者控制的权利以及作者因利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已具有一些新的内容。这些新的信息交换领域在应对私人所有权时,正在出现公共领域被侵蚀的局面。有的学者对这种境况表示了极大忧虑。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即指出:“著作权法律原先只是一面盾牌,保护著作权人不受伤害,而如今有些人却肆无忌惮地将其作为刀剑飞舞,无情地将文化自由践踏于地下。”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两种哲学观点与评判
  如果将网络空间定位于一个可以获得利润的市场,那么著作权法理论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会关注不同的私人市场如何通过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实现最大化的效益——我们称之为市场范式。在网络这一特定的“市场”,文化商品的新型结构出现了,文化产品的商品化也将网络空间提供的巨大公共领域改造成了另外一种形式,并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和传播著作权资料以及其他有用信息。这样,通过以市场范式来建构网络空间的著作权结构性框架并通过市场范式来表达作品的价值时,利用数字化作品产生的利润决定了这一价值。而且,由于信息的产权化以及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占据的不同地位,以数字化作品为核心的网络空间信息的所有权很可能被越来越集中到少部分实力强大的实体手中。通过信息控制形成的市场力则保障了它们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如跨国公司和大型网站就是代表性的占据优势的实体。
  无疑,信息效用的商业性对人们在网络空间对作品和其他信息的利用乃至抽象层面上的“网络文化”带来了深刻影响。在网络空间,以获取利润为目标的市场驱动力使得人们不放过每一个市场机会,进行所谓网上“淘金”。此时,著作权法对创造性表达的规范与其看成是一个促进创造与传播的机制,不如看成是一个促进商品流通的法律规则——商品流通的前提是需要确认产权,而著作权的界定正是提供了这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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