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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冯晓青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延伸。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存在市场模式与接近模式的不同认识。网络空间在延伸著作权人的保护空间的同时也大大扩充了作品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因而也需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予适当限制。
【关键词】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限制;利益平衡
【全文】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类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在最广泛的含义上,数字环境中的参与者随着具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当事人等多种身份。数字技术支撑的网络环境甚至产生了一个新的文化氛围,具有媒体交互功能。数字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模拟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并对著作权法中传统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当代信息社会,因特网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对外信息沟通与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手段之一,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深刻影响。这是因为,通过表达和通讯来认识并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途径。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因特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分布、传输和使用空间,并且信息含量之丰富、传输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所无法替代的。因特网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对全球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信息的流动性以及对人类社会实践影响的能力。后现代学者认为,网络这一通讯技术把现代社会改造成了后现代信息社会,在后现代信息社会中,知识不断地反映在社会实践中,结果使这一新的环境戏剧性地影响到了形成社会基础的规范。这种规范反过来在统管不断增加的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得到了强化。
  就法律这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来说,它必然要面对因特网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空间信息构成了我们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涉及到信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公共空间的内容和形式必然会产生影响。就著作权法而言,因特网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另外,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法律规则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生活的影响。在今天,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因特网空间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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