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政法律责任。各国证券交易法基本都认为,内幕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还是造成对国家监管体制的损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而在行政领域并不要求内幕交易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须要件。
内幕交易刑事法律责任。在刑事领域,应当受
刑法处罚的内幕交易行为必须是严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一般都要求危害或情节严重方可。各国法律基本是一致的,都要求有损害结果存在。
三、对我国法律关于内幕交易规定的简评
我国证券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表明,我国现行
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具体制度规定具有相当的国际性;既结合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规定,比如在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因而是适宜的。其实在内幕交易有关具体概念的界定上,我国法律规定与外国具有不小的差异。
本文认为,根据本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具体状况来界定有关的概念,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证券法律制度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规制而立法,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才是根本。这就要求制定的法律一定要适合本国市场的基本情况,否则就是白纸一张,毫无作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存在诸多的问题,但这不是仅靠在立法上借鉴就能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证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如何贯彻实施,以引导我国证券市场走入法制轨道。简单的说就是两手(即借鉴外国于结合国情;理论与实践)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注释】 作者简介:刘天利,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霍芙蓉,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05级研究生
克拉克等著,胡平等译:《
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页
罗怡德:《证券交易法》,台湾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页
赵万一:《
证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
郑顺炎:《信息内幕交易规制的本土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
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