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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构成的比较法律研究

  二、 关于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的比较法律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现在还处于初级阶段,要真正研究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构成,学习和借鉴欧美乃至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证券法都是完全有必要的。由于各国基本国情、经济发展状况及具体证券交易体制的不同,导致各国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认定也产生较大差异。
  (一) 关于内幕信息的基本认定
   内幕信息,又称内部消息,对于构成内幕行为来说,准确地认定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是一个首要问题。
  美国证券法规定,所谓的内幕信息是指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事实资料。这就要求构成内幕信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重大性和非公开性。首先,关于重大性要素。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认为:“如果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他作出投资决定时,可能认为这个被忽略的事实是重要的,那么它就是重要的。换句话说,这个被忽略的事实被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做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个信息就是重要的。” 可见信息的重大性与投资者的权益是相关联的,这就要求该信息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并对市场产生了实际而重大的影响。另外,信息的重大性还要求信息具有可靠性。其次,关于未公开性要素,美国法院认为,如果一个信息尚未被普遍投资者所知悉或经合法渠道无法获取,这个信息才具有公开性。
  欧盟《反内幕交易指令》第1(1)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非公开的,涉及一名或一些可转让证券的发行人或涉及一种或一些可转让证券的,具有准确性的信息。此种信息一旦公开,将很可能给所涉证券的市价或交易行情带来影响。”可以看出该指令认为,内幕信息应该具有四个要素;1.准确性,即内幕信息必须准确、特定、确定。2.非公开性,如果某信息被广大投资者知晓并能利用,则视为该信息已公开。3.市场信息,主要是指涉及发行人或证券的信息。4.价格敏感性,也就是信息一旦公开,会对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中的内幕信息,是指那些未向投资公众公开的有关发行公司的具体资料,这些资料的公开,很可能将影响证券的价格。而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7条(1)所规定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财务、业务或证券之市场供求,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大影响之消息。
  我国《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该条第2款更是列举了八种构成内幕信息的基本信息。可见,我国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具体界定更接近于我国台湾地区。根据该规定,我国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必须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并且尚未公开的信息,二者缺一不可。通过比较不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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