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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构成的比较法律研究

中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构成的比较法律研究


刘天利;霍芙蓉


【摘要】本文以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为立足点,通过对中外法律在内幕信息、内幕人员、违法行为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比较,指出目前我国证券交易行为的立法与外国相关立法的差异,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内幕信息;内幕人员;违法行为;损害赔偿
【全文】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是证券交易行为的一种,其源于证券欺诈行为。因为其违背了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往往成为世界各国证券法律限制或禁止的对象。
  一、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及规制其的理论基础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交易产生之初就已经产生并存在。但在欧美发达国家,实践部门都未能给内幕交易一个准确的定义,甚至在1984年之前,美国国会的所有证券立法中,都没有出现内幕交易一词。然而,学者通过比较多样化的内幕交易行为,给内幕交易行为做出了多种界定。比如,美国学者克拉克认为,“内幕交易是指某些人利用内幕关键信息买卖一个公司的股票。” 台湾学者罗怡德认为,“内幕交易是指若干知道有上市公司未公开之重要消息者,不法地利用此项消息,从事有关公司股票买进或卖出的行为,”这一观点更是直接指出了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违法性; 我国学者赵万一认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可见,中外学者在对内幕交易的界定中都不约而同的提到了几大因素:第一、内幕信息,即未公开的,不被公共人群所得知的,影响证券交易效果的信息;第二、内幕人员,指的是通过一定途径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可能是直接获得信息者,也可能是间接了解者;第三、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交易的所有行为。
  本文认为内幕交易实际上就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从事的违法证券交易行为。我国现行证券法虽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定义,但其第76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实际上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从立法上的基本界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惩罚违法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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