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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决定和谐社会——传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法律的宣教。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同学们可能不太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宣传教育也有很多方式。比如在人多的地方执行死刑,让很多人观看,所谓“刑人于市,与众共弃”。我小时候就亲眼看过多次。我老家英山县城东门的河沙滩上,有一个叫“飞机场”的地方,就是刑场。每次“杀头”,万人空巷,人们都去现场看开枪打人。把人打死后怎么样呢?验明正身,让家属来收尸。我想这个跟明代清代在北京菜市口杀人是一样的。这种机制是通过公开行刑这样一种威慑的方式来告诫大家以后不要做坏事,这当然有利于减少纠纷。
  又比如中国古代的“枷号”、“刺字”等处罚方式也是法律宣教方式。“枷号”是让犯人戴着大木枷站在人来人往的官府门口示众。每天木枷都不打开,可能就是吃饭上厕所时打开一下。这样给你枷号一个月两个月。“枷号”可以说是一种肉刑,但更多的是一种羞耻刑。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告诫所有的人,做坏事没有好下场,做坏事就会受到这样的羞辱。“刺字”是在脸上刺上表示所犯罪行的字,也主要是耻辱刑。为什么要在脸上刺字?你们想,要是在脸上刺个“盗”字或“贼”字,一出去别人就知道你是个盗贼,有这个注册商标,怎么抹也抹不掉。虽然《水浒》里的宋江好像请医生给他抹掉了,但实际上这个东西是很难抹掉的,这个人可能一辈子都会被别人认为是个盗贼,实际上变成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材料、活看本。大家看着他,就会想,以后不能做这样的事情。这就我可以警示众人不要犯罪。
  中国古代还有一种“讲读律令”活动。明清法律规定,每年每月初一和十五这两天是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日,知县知府知州要在衙门前召开兵民大会,召集地方的绅民,长官亲自宣讲朝廷的政令和法律的重大条款。什么条款呢?主要是死刑条款,镇压老百姓的条款。这个活动在明清两代做得比较好。这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思路。
  明朝还有申明亭解决纠纷。我上次到江西婺源,发现了一处历史遗产,可能是中国现存唯一的一个申明亭。学过法律史的人都知道,申明亭是明朝民间一种解决纠纷、维持治安、执行道德教化的乡间机构。这个机构是一个亭子,这个亭子在村头,在交通要道,亭里面有一个耆老或长老负责教化和调解事务。耆老或长老是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受国家委任负责教化和调解,是乡官的一种,可能没有薪水。我在婺源看到的申明亭,建于河流交会处,道路枢纽之地。那就是当年处罚坏人坏事、让坏人站着亮相,表彰好人好事,宣传国家法律法令的地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我估计真正取消的时间并不长。在国民党初期,据说我们落后的农村还有这样的解决纠纷习俗。
  保甲什伍制度,奖励告奸制度。什伍保甲制度,在我们今天看来,是对人民进行专制控制的反动工具。但是在中国古代,它不一定象我们今天想像的那么可怕。它通过保甲什伍的组织形式,把人们联结起来。一方面大家联结起来,集中力量,保护公共安全,保护大家的财产和人身,防止外面的盗贼进来。另一方面实行连带责任制度,一人犯罪,什伍连坐,保甲连坐。这样一来,同一个保甲或什伍里面的人,会格外注意别人是否做了坏事,发现有人做坏事就马上举报,这就使大家都不敢犯罪,纠纷当然减少。
  国家褒奖制度。国家褒奖有特别事迹的人们,事迹上是在进行道德教化,也是为了减少社会纠纷。比如,古代要褒奖读书成功的人。在坐的各位是本科生、硕士生甚至博士生,大家都是生不逢时啊。你们要是生在古代就会受到国家的褒奖。什么褒奖?比方说,在清朝,如果一个人中了进士(大概相当于现在的博士生吧),朝廷会专门拨款白银十二两修建牌坊。由县政府专门召集大会,以地方官府的名义为这个进士立牌坊。这个牌坊可能比现在很多纪念碑都要漂亮,正面刻上“某某年某某科进士某某先生”,背面就是“光宗耀祖”四个大字。这样的褒奖,就是鼓励大家通过读书去光大门庭,鼓励大家以耕读为正途,不走歪门邪道。这也是为了减少社会纠纷。比如,古时妇女在丈夫去世以后,本来可以改嫁,但她就是不改嫁,坚持留在婆家把孩子养大,赡养公婆。这时候,家族的族长就有权写一个申请报给县官,县官把这个申请报到州府或省里,最高可以报到朝廷。高官或皇帝亲自题写“母仪天下”、“万古流芳”之类的牌匾。牌匾拿回来后,节妇所在的村里要立牌坊永为纪念。某个妇女为抗拒强奸而英勇搏斗牺牲了,或者投井投河了,也要受国家褒奖,封为“烈女”,立烈女牌坊。从此以后,这种村庄就可以叫牌坊村,“节妇村”或“烈女村”。封建国家褒奖这样的人,就是为了建设他们的和谐社会。这样的节烈观,今天看来很落后,很反动,但是我们要知道,这样的观念直到今天还存在呢!比如说,我听人讲,孔繁森去世后,他的老婆想再婚,地方领导就跟他作工作,说你最好不要再婚。你一再婚,我们以后学习孔繁森同志就不好说话了。他们认为,孔繁森夫人也是革命英雄的一部分(这就像我们说毛泽东思想不是你毛泽东一个人创造的一样),她要是再嫁,变成了别人的夫人,好像感情并不忠贞专一,以后讲故事都不好讲了,英模报告团就要少了一个关键的角色。因为这类原因,革命烈士的夫人再婚,会受到很多干预,这种干预跟中国古代有什么两样呢?
  第二是非司法方面。中国古代国家的司法在解决纠纷方面,实际上有很多思路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可惜都没有引起我们注意。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条:
  小诉不受。就是官府不受理小案子。这是中国古代的实际制度,很早就有。中国古代的地方政府不像我们现在,会受理五毛钱、一元钱的官司。古代法官遇到这样的小案子一般不会受理。小诉不受差不多成了国家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很多案子就是通过这样一个不了了之的途径解决的。
  官批结案。这就是一个诉状呈上来,县太爷一看,马上在上面提笔写下关于法律是非的批语,作为对案件的解决意见,然后张贴在政府公告栏里。人们一看就知道,县太爷说,是谁对谁不对,是谁有理谁无理;大家都认为没有什么不妥当,那么这个纠纷就此了结。通过官批解决纠纷,可能占官府案件的百分之六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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