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中国的情况是:宗法观念没有了,风水观念也没有了,然而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城建局的权威,规划局的权威,又常常到不了乡村去,起不了作用;于是农村成了一种“两不管”的地带,这就是目前中国地方社会最微妙的局势。
我们再来讨论中国古代纠纷解决的多途径问题。
首先说国家解决。国家解决纠纷,有军事解决、政治解决、经济解决、文化解决、司法解决、仲裁解决等很多途径。也就是说,国家解决纠纷不一定都是法院审判,也不一定都是父母官当家作主处理,还可以有其它的方式。我们把国家解决只是简单的理解为父母官断案,这是一种误解。比如说军事解决。中国古代很多纠纷都是军事解决的,所谓“大刑用甲兵”。再就是政治解决,通过某种政治协调来解决纠纷。再比如说经济解决。你不是讲你那个地方有纠纷吗?我国家出点钱帮你摆平,就是国家出资改善你那个地方的经济条件,纠纷也许就解决了。这就是经济解决。司法解决我们通常见的比较多。仲裁解决,就是让国家出面仲裁,今天很多国家组织都很像仲裁机关。
再说社会解决。社会解决纠纷也有很多形式,也不是只有我刚才说的帮会、家族解决,还有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甚至有先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和谐方式”。比方说中国古代有一个乡饮酒之礼,有时是由政府拨款给一个村一个宗族,一年五两银子或十两银子,要每个家族开乡饮酒大会,也就是全村男女老少在一块开个大型饮酒叙情会。这种喝酒,可不是一般的喝酒,是一种强化社会和谐的方式。怎么喝酒呢?喝酒的时候首先要排座次,怎么排呢?第一个原则是牙齿越少的越坐上位,头发越白的越坐上位,也就是年龄大、辈份高的坐上位。第二个原则是道德越高尚的越坐上位,道德越卑下的越坐下位。然后喝酒的时候由长老主持,要表彰本村本族本年度的好人好事,批评本村本族本年度的坏人坏事。这个工作做的很细致,是要张榜公布的。那些被点名批评的,也许比今天的“双规”还可怕。为什么呢?因为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面,一个人一旦被贬低、被谴责,他在这个社会上永远比别人低一等,永远抬不起头来。好多纠纷就这样解决或预防了。这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里面的一种预防机制。
社会解决里面还有一种劝解或调解机制。在传统社会里面,当两个人的纠纷开始之时,肯定就有第三个人出来劝解,说:这种事情吵什么架呢?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亲不亲,是一家人,一笔写不出两个“张”或“陈”字,都是一个家族的,等等。这样一种劝解机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事实上起了一种很重要的作用,很多纠纷就是这样解决的。这种人从来没有人要求他这样做,他也没有被授权,也没有报酬,但他为什么会在纠纷出现时主动出来劝解呢?首先,保持一个和谐的社会对我们大家都是有利的,这是一个动力;其次是一种成就感。在一个封闭社会里的人,想到纠纷是我解决的,是我出手他们才停止纠纷,我在这个地方的地位就提高了。如果在一桩纠纷面前你袖手旁观,束手无策,你在这个封闭社会里面就没有地位。这就像当今美国,如果哪两个国家之间产生纠纷,美国就说我来斡旋,我来给你提供解决方案。所以我们中国最近几年在国际社会也是很积极的,哪里有纠纷,我们领导人马上过去说:我们提一个方案,然后给两方做工作。要是做了工作,那国家还不听怎么办?我们有时可能通过给予经济援助的方式,说服它接受我们的调解或解决方案。办好之后,我们就说可以我们中国的方案解决了重大国际纠纷,中国的国际地位就提高了。那么在乡村社会里面常常也有同样的情形。
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里面也有一种强制制裁机制。也就是用强力制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我小时候看到,家乡就曾经有这样一种机制―――如果一个人作恶多端,大家一起去把他捆绑起来,全村人都来把他痛打一顿。但这里的痛打有个前提,就是只打屁股,不能打伤人。打过了后还要他叫饶,保证从此以后不再做坏事。我小时看到这样的场面感到真的很开心,现在想起来这就是一种社会强力制裁机制。用这种机制的例子还很多。比如说一个人上山砍了一棵树,违反了森林保护法,怎么制裁呢?村里让他把这棵树扛起来,不管树多重你都得扛着——既然你能偷树嘛,你就能扛。扛起来之后在树干上挂一个铜锣,让他打锣游行。我们那个大队有九个小队,每个小队的队长有个方章,敲锣的人要把九个小队都跑遍,每到一个地方就叫队长盖个章,表明你到过这个地方。走在路上的时候还要反复喊:我是某某某,我做了某坏事,我现在向人民低头认罪!这种机制很管用,要是哪个人被这样制裁一次,之后好多年他都矮人一截,总是会感到不齿于人群。这种制裁机制你能说它很坏吗?你能说它严重破坏了我们的权利和自由吗?我觉得没有。为什么呢?对坏人的这种制裁,更多地保护了我们善良人民的利益,保护了共同利益。还有例子。比如有一对男女有了不正当的关系,我们那里有一个制裁办法,就是把这一对“狗男女”抓起来,每个人身上挂上纸壳——那种很脏的纸壳子,前面画一个乌龟,后面画一个乌龟,然后让他们面对面站着,大声说:“我们是狗男女,我们是狗夫妻”,说完三遍以后大家说再喊口号,最后才放他们回去。这样一来,那些蠢蠢欲动的人就想:这样的事情我还是不做为好。于是这里的婚姻关系就稳定了,家庭就稳定了,纠纷也少了。
这些纠纷解决方式,要是从现代西方的民主自由权利角度来看,当然是不当的。对于我们学法律的人,今天还做这种事情,那是不对的。但是在中国传统的和谐社会里面,这种做法保全了更多善良人民的利益,委屈的是少数人,保全的是多数人。这没有什么大的过错。如果把这种社会机制经过民主化改造后使用起来,对解决纠纷绝对是有利无害的。不要说这样的名誉刑惩罚或者耻辱刑惩罚都是专制的、反人权的,人家美国有的州,就有对于屡次犯性侵害罪的人在社区公布名单、在其住处挂上特有标记,提醒社区居民注意防范他的制度,这就有些想元朝的“红泥粉壁”制度,人家也没有说就是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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