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教社会。民间基于宗教信仰的联合体,比如寺院、寺庙、道观、教友会等等,是善男信女组成的社会组织。
(4)职业社会。有共同的职业的人联合在一块,保卫这个职业团伙或职业界的共同利益。如行会、帮会,近代有工会、农会、律师协会,等等。
(5)商业社会。就是商人的自发联合体,如中国古代的行会、会馆(如湖广会馆、川陕会馆、江浙会馆)。商人们根据经营范围,同一种商人组成一种团伙,这是一种商业社会。比如说卖棉布的有棉布会馆,卖牛羊的有牛羊会馆。还有同一地方的老乡在外地经商,也可以形成一种商业社会,比如江浙人在一块组成江浙行会、江浙会馆。
(6)政治社会。以政治兴趣聚合在一起。比如古代,汉代有太学党,明代有东林党,近代有维新党;比如现在有政党、政治社团、共青团、工会、妇联等。
(7)学术社会。学者因为学术见解或兴趣的不同,结成不同的团体。比如宋代的理学家,有廉学、洛学、关学、闽学四派,实际上形成了团体。今天有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法学会、中国新诗协会等。
(8)地缘社会。因地理关系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如同乡会、保甲、村社、乡约等,这些都是古代的社会。今天的村民组织、居民组织,等等。
以上八种“社会”全都参与中国古代纠纷的解决。只是我们现在很少有人了解这个事情。我们以下面三种社会为例简单说明一下。
先说江湖社会。大家都看过《水浒》,里面有“李逵寿张乔坐衙”一回,说李逵到寿张县一看,县官贪污,不理案子,不能为老百姓伸冤;他就直接把县官的衣服脱下来,坐在审判台上,惊堂木一拍,说我就是县令。其实宋江等一百单八将,参与了很多重大纠纷解决。他们不仅是兔子不吃窝边草,而且还要解决窝边兔子们的纠纷,要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还有,江湖里面这个头领和那个头领之间的纠纷,这帮人和那帮人之间的纠纷,他们也要解决。又比如《天龙八部》、《倚天屠龙记》,里面也有很多江湖社会参与纠纷解决的事例。丐帮帮主拿根打狗棍,这根打狗棍就是仲裁权力的象征,就是有纠纷解决权威的象征。我拿着这个东西我就是审判官,你没有这个东西你就不能裁判纠纷,这就是江湖社会里面的纠纷解决机制。直到今天,江湖社会,有时简直就是黑恶势力,的确参与过某些民间纠纷的解决。
再说宗族解决。可以说古代的民事纠纷,大概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宗族解决。在古代,如果哪一个宗族内部的纠纷要是不能自己解决,要把当事人送到官府,那就说明你这个宗族没能耐,没本事,没出息。一般来讲,一个宗族或家族肯定有宗规或族规,里面都有一条规定:本宗族的斗讼事件不得擅自告官,如要告官一定要经过族长的同意;只有通过宗族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不了时,才能告到官府;我们自己能解决的一定要我们自己解决。要是没经过宗族调解就告到官府,那么就要家法制裁。家法制裁怎么制裁呢?那方式就很多了。比如说,罚你为祠堂捐钱,罚你请大家吃顿饭,罚你捐献几亩土地给宗族,等等。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纠纷解决中,有些宗法族规规定的处罚措施很像国家刑罚,甚至可以处死刑。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勇老师写过一本《清代宗族法研究》,讨论过宗族解决纠纷的许多种形式。以前有个电影叫《湘女潇潇》,里面就讲到,一对青年男女谈恋爱,两人都姓张,论辈份女的是婶婶,男的是侄儿。这是严重违反宗族法的行为,按规定,必须处以极刑。就是让两人背上绑上石磨,沉到水底。这意味着让你们罪恶永远消失,洗清家族因此事造成的耻辱。这就是那个时候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处以死刑的解决机制,一般来讲,国家在公开场合是禁止的,是要干预的,但在暗中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你们家族里面没人告发就没有人主动去管。这就是宗族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古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就是这样。如果江湖解决不了,宗族解决不了,宗教组织解决不了,工商业行会解决不了,保甲解决不了,所有社会组织都解决不了,最后才到国家。大家看看,这样一来,纠纷还剩下多少呀?一百个纠纷,可能最后到国家那里的只有两三个。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方圆几百里的一个县才只有一个审判官,也能基本上维持法律秩序。那个审判官,那就是县令或县长、知县,其他的都是他的助手,象佐杂、师爷、书吏、衙役,严格来讲都不是正式公务员,都是县太爷的秘书、助手或奴才,跑堂打杂的。古代要是象现在这样案件繁多,那么县官就是有三头六臂也解决不了。正是因为古代有这么多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解决,而且解决了绝大部分纠纷,国家审判官才能保证把告到县衙以上的案件基本审完。中国古代地方官要做的最主要是两件事情,第一是断案,第二是收税,不像我们今天还要管计划生育、民兵训练、拥军优属、发展特色经济,还有什么“保先教育”,在古代是没有这类事情的。
可以说在现在,社会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被我们忽视了,它的权威被贬低了,这是新中国建国以后的一个重大变化。因为社会组织被基本废弃,所以国家机关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几乎独揽一切,首当其冲,于是四面受敌、疲于奔命,结果还是吃力不讨好。一方面今天我们的法院、检察院整天叫苦,另一方面很多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恶化了。这会引起什么后果呢?一方面是,人民越认为政府是纠纷解决的唯一主体,人民对你希望越大,案子越往你这里来,你要解决的案子数量就越多;案子越多地往你这里来,你越没有时间解决,越是没有能力解决;你越不能解决纠纷,你对人民信心的打击越大,人民对你的反感或失望越大越大。这样一来,导致人民对政府丧失信心。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讲,这都不是好事。
再次是个人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要说个人作为纠纷解决主体,可能很多人都不赞成。个人怎么作为纠纷解决主体?个人哪有纠纷解决权威呀?这是误解。其实个人不仅能成为解决纠纷的主体,而且个人解决纠纷的途径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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