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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决定和谐社会——传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那时候的斗争哲学无处不在。比如,夫妻两人在家里面都不敢轻易说话,因为根本不知道妻子会举报,还是丈夫会举报。他(她)把你举报了,就可以成为英雄、模范,可以得到各种奖赏,能够入党,能够当干部;你就成了反革命、阶下囚。这种情况我们现在看起来是荒唐透顶的,在那个时候却叫做“大义灭亲”。今天看来,这个“大义”是什么“大义”啊?是反道德反伦常的“大义”。他要灭的是什么“亲”呢?是血缘之亲,是人的自然情感。当时的说法,叫“亲不亲,阶级分”,“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也就是说,我们大家不要以血缘亲属为亲,要以政治亲属为亲。把毛主席看得比你父母还亲,那你就是好同志。
  我小时候就是在这样一种斗争环境中长大的,我觉得那个时代是历史上最荒唐的时代。因为人类之间,我们群众之间,本来没有多少真正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是当时我们的领导人,我们的政府,生怕我们不同阶级之间和谐团结了,唯恐大家忘记了过去的仇恨,非要说人们之间永远有阶级仇、民族恨不可;非要挑动斗争、煽动仇恨,弄得父子成仇、夫妻反目、兄弟相斗不可。这种斗争哲学的影响,应该说今天还有一定的存在,只不过没有像过去宣传阶级斗争那样,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而已,实际上现在很多事情背后的思路,或多或少还是有这种哲学在里面。
  复次,和谐社会要解决纠纷,不一定是在青红皂白分明、天理昭彰的意义上的解决,而仅仅是在一种非常有限的意义上的解决。
  这种说法大家可能不同意。纠纷解决不就是要伸张正义吗?不就是要把是非、善恶、真假、对错分得非常清楚吗?但是我要说,这种纠纷解决思路可能是不恰当的。总体上讲,纠纷解决是要分清善恶、分清是非、分清合法非法,这是对的;但是很多场合,可以说到最后,纠纷并不一定是这样才解决的。它是怎样解决的呢?它是用一种有意无意模糊是非善恶的视线的方式来解决的,也就是说很多纠纷解决是用“没有办法的办法”来解决的,不是用真正很高尚的道理或准则来解决的。
  举个例子,去年(2004年)台湾的国民党、亲民党的“国亲联盟”(加上新党等其他泛蓝势力)与民进党、台联党的泛绿联盟竞争“总统”席位。后来投票结果是“国亲联盟”比民进党少三万多票。这三万多票差距是在什么背景下造成的呢?主要是因为“3.19枪击案”。陈水扁被打了两枪,正好打在肚皮油脂比较厚的地方,只是擦了一点皮,而且子弹壳还在皮夹克的角落里找到了。这样一种情况,不经过精心安排是做不到的。但这激发出了三万多“同情票”。当然,还有当局限制军警投票,这也影响了投票结果,因为军警是国民党的“铁杆票源”。最后国亲联盟以陈水扁、吕秀莲两人为被告,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选举无效之诉”和“当选无效之诉”。这两个诉讼,两审的结果都是“驳回诉讼”。在这里,民进党和国亲联盟的纠纷,要是按照我们以前的纠纷解决思路,按照大陆的做法,按照我们党的“斗争哲学”,国亲两党最好的选择,不应该是接受这一裁决结果(因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连宋配”获得了50%以上的支持),而是应该选择上山打游击,上阿里山打游击,建立“革命根据地”―――既然合法斗争达不到合法夺取政权的目标,那就革命吧!但是他们就没有选择这个,最后选择了接受这个事实;虽然没有公开申明接受,但事实上表明他们接受了。我说这个例子是什么意思呢?是说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善恶没有分得很清楚,但是纠纷的结果就是用这样一种方式,一种司法裁决的方式解决了。这个解决可能双方都不满意,但大家目前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如果说用我们党的武装斗争、阶级斗争的办法,或者说发动一个“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这样只会加剧纠纷,会让社会变得更加复杂,会付出更加高昂的成本,所以他们不采取这些办法。
  再有一个与相关的事例,就是美国2000年的总统选举。小布什和戈尔拼到最后,出现了谁在佛罗里达州获胜,谁就可以当选总统的戏剧性场面。这个州的最后计票结果是,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000多张选票,不到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3%!而佛罗里达州选举法规定,如果候选人所得的选票差距在0.5%以内,必须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同时候选人有权提出人工重新计票。机器重新计票的结果很快出来了,布什只以几百票领先,而人工计票结果到了最后截止时间还没有出来,于是州务卿哈里斯正式宣布布什在本州获胜。戈尔和小布什后来对计票问题发生严重分歧,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个大法官最后的裁决结果是,布什当选。应当说,这里如果一定要彻底分清是非的话,这个纠纷也许到今天还解决不了。为什么呢?到底这个人工计票和电脑计票差距是多少?计票方式有没有影响整个选举的公正性?美国这种选举方式还能不能体现民主?如果硬要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不弄清楚就不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那么美国的这个总统恐怕直到今天都还选不出来。所以说,在很多情况下,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程序,这种程序尽管有很多瑕疵,甚至造成的结果好像不公平,但只要大家对这个程序是同意的,是纠纷双方认可的,那么结果也就应该被接受,纠纷就解决了。这样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一种不一定把是非完全分清、不一定使正义完全伸张的方式,只是在明知有缺陷的情形下相对实现公平的方式,这是很多纠纷的实际解决思路。没有这种思路,很多纠纷就没法解决,纠纷也就没完没了。
  我认为高考也是用这种思路解决纠纷。要考试,不可能不划定一个分数线。只要划定一个分数线,就会引起纠纷;但只有划线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有的人会讲,你那个分数线不合理,分数不一定代表智慧和能力。我的分数不够,但我很聪明。那怎么能证明你聪明呢?有人说我的文章写得好,可是你光作文分数高,别的怎么办呢?我们又怎能说服其他的人,证明你更有才华呢?划定一个分数线,至少让大家从一般理解的方式上看到了一点公平。所以用划定分数线的方式来解决这些纠纷,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许有人又会说,这岂不是埋没了很多人才?的确,现在的招生方式,可能使一些人才永远走不上高等教育这条路,但也会使一些“下三烂”的人进入了高校。但总起来讲,它能保证从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发现和选拔人才;划分数线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其实,这种纠纷解决的思路在中国古代已经有人想到了。明朝的时候有个有名的清官海瑞,他就提出过一种“四六分理”的纠纷解决理论。他说:“我办案不一定要皂白分明!”审判一些疑难案件,要以“四六分理”的原则处理。什么叫“四六分理”呢?就是有理没理,四六分摊。比如说,我一审查原告,发现他有六分道理,那么要同时看到被告也有四分道理,也就是说他们两个的是非差别并不大。如果我查明被告有六分罪过,那么也要看到原告有四分罪过。这种方法,简单说就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总的目的是让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没有绝对的道理,没有占到绝对的便宜。为什么要“各打五十大板”,而不是一方打五十一大板、一方打四十九大板?道理很简单:如果那样,那个被打四十九大板的人就沾沾自喜,就会说:你看,我比他少两大板,我占便宜了。这样一种“让一方感觉占了便宜、一方觉得很吃亏”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不但不能化解纠纷,反而会恶化纠纷,有鼓励诉讼效果。因为那个占便宜的会因为占了便宜而更想诉讼,那个吃亏的人会觉得我这次亏了我下次要扳回来,这不是激励诉讼吗?所以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法律家们在这个问题上头脑很清醒。他们觉得办案首先是要宏扬天理、国法、人情;但要是实在没办法的话,就用这个办法,即四六分理,各打五十大板,让双方都得不到好处,以后都不要打官司了,这就是他们的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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