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宪审查与
宪法解释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果调和权利冲突的普通法律条文存在违宪嫌疑的时候,法官还能否径行适用?由于这些普通法律规范是对基本权利冲突的调和,发生侵害基本权利的概率自然相当之高。如果对于有侵害基本权利嫌疑的法律仍然不假思索地直接适用,就背离了解决基本权利冲突要尽可能使所有权利都得到保障的基本精神。在这种情况下,违宪审查和
宪法解释就应当是必要的。通过违宪审查或者
宪法解释,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则就会被重新确认或者修正,而且,由于是因具体个案提起的
宪法解释,审查后的规则对于具体个案的解决也就当然会有较为明确的指引。
至此,在普通案件审判中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抽象解决。立法机关在立法中对基本权利冲突进行调和,司法机关一般不衡量基本权利冲突问题;2、具体解决。在普通法律规范不敷适用时,法官可在个案中进行基本权利冲突的衡量;3、违宪审查。这实际上还是个案衡量,只不过并非是普通法律不敷适用,而是普通法律有违宪之嫌疑。
以上关于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的设想是相当理想化和粗线条的。在制度上,我国违宪审查和
宪法解释的渠道尚不畅通,而在理论上,也还没有大致可用的解决冲突的方法论体系。在现阶段,我们有能力做的,只是指出哪里存在基本权利的冲突,而在冲突的解决,还有待未来制度的变革以及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注释】 李震山:《基本权利之冲突》,《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5月号,第60页。
例如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例如基本法第五条第三项:艺术与科学、研究与讲学均属自由,讲学自由不得免除对
宪法之忠诚。
例如基本法第八条第二项:露天集会之权利得以立法或根据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