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从基本权利的构成与限制出发的分析
(一)基本权利构成与限制的“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
对于基本权利冲突范围问题的分析,必须从基本权利的构成开始。所谓基本权利的构成,也可以称作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也就是哪些事项属于基本权利的保障事项。一个行为,只有符合某项基本权利的构成要件,属于某项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才有可能与其他基本权利产生冲突。如果一个主体并不能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则他也就不能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与他人的基本权利发生了冲突。与基本权利的构成问题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基本权利的构成与基本权利的限制共同从两个方面框定了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只有在此保障范围内的行为,才有可能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
关于基本权利的构成与限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15]按照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分析,基本权利的构成与限制的“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的区分大致如下:[16]
1、“外部理论”把“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当作两个问题来处理。也就是说,针对某项基本权利,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权利的构成”问题,也就是确定“哪些人是该权利的主体”、“哪些行为是该项权利保障的对象”,这时候权利的保障范围是宽泛的、没有边界的、存在无限可能性的。接下来再去考虑“权利的限制”问题,也就通过衡量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国家功能的实现等因素,从外部去确定什么样的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这样,权利的范围才最终确定下来。
2、“内部理论”把“权利的构成”和“权利的限制”当作一个问题来处理。也就是认为,权利自始都是有其“固定范围”,权利的保障范围并非漫无边界的,相反的,按照权利的本质,任何权利都是有着自然而然的、固定的范围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确定了“权利是什么”的时候,就同时确定了“权利的限制是什么”。“权利的构成”和“权利的限制”是互为表里的同一个问题。内部理论在法学方法上采取对基本权利的“概念涵摄解释”,也就是首先对某项基本权利的概念进行解释,设定其保障范围,以此作为大前提去适用于个案。[17]这种做法,先在地将某些行为排除在了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之外。
采这两种不同理论对于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影响在于,“外部理论”使得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范围非常宽泛,而“内部理论”则使得基本权利冲突问题被限制在一个相对狭窄的范围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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