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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上)

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上)


张翔


【摘要】基本权利冲突是指不同主体的基本权利的相互对立,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普通法律领域都存在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本文以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和解决模式为中心,探讨了基本权利冲突中存在的“加害人-国家-被害人”的三角关系,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与“保护功能”的相互关系,基本权利冲突与基本权利的构成与限制之间的规范逻辑,基本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理论,等等,并提出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基本模式。
【关键词】基本权利冲突;基本权利构成;基本权利限制;抽象解决模式;具体解决模式
【全文】
  权利冲突是近年来中国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参与这场讨论的主要是法理学者、民法学者以及知识产权学者。[1]但是,如果以宪法学的视角观察,各个法律领域的权利冲突问题都有可能归结为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尽管这些冲突大多在普通法律领域就可以得到解决,但在相当多的情形下,这些冲突的解决需要纳入宪法的考量,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对这些冲突进行重新的衡量和分析。迄今为止,从宪法学角度对权利冲突进行的研究尚不充分。[2]本文将对基本权利冲突的性质、规范结构、解决方式等进行初步的分析,希望建立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初步分析框架。
  一、基本权利冲突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冲突是指数个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相互对立,一个基本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会侵害另一个主体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一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以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的牺牲为代价的。由于宪法所保障的利益与价值的极端多元,基本权利的主张之间相互对立是极为正常的现象。依据各项基本权利之本质,有些基本权利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导致交通堵塞影响他人行动自由。但是,也有一些基本权利的冲突是隐含的,是要在宪法的具体实践中才会表现出来的。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了生命权与个人的人格发展权,最初人们并没有认识到这两项权利之间会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具体到孕妇堕胎问题上,就会出现孕妇的人格发展权(自我选择人生)与胎儿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此时,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在衡量是否允许堕胎、在怀孕的哪个阶段允许堕胎等问题时,就是在解决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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