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法制,正由管制型、秩序型、命令型、一味赋权型或一味控权型,转变为服务型、给付型、指导型、权力与权利平衡兼顾型。
6.行政法学,由机械行政法学、静态行政法学、单纯工具行政法学,转变为能动行政法学、动态行政法学、综合功能行政法学。
一句话,行政管理改革创新已成时代趋势,需要宽容对待,必须以人为本,应当兼顾平衡,尤需观念更新,重在方法创新,呼唤法制保障,适宜渐进发展。
(三)基本建议
1.行政机关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那些灵感、点子或者说聪明才智从哪里来?窃以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学习企业经验(这是一般规律)——公共管理或公共行政要学习私管理或私行政的经验。其实我们很多公共领域的经验、规则、原则、原理都来源于私管理、私行政。例如过去在企业管理中概括出来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后来就被广泛地运用在行政管理实践中。[6]还有很多这方面的例子,限于时间关系不再展开讨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应进行自主创新(这是新的要求)——公共管理也可以向私管理或私行政提供经验教训。
2.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主要方式方法,主要包括指导性的行政规划(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参与、行政经营等等,这里不多说。
3.通过这些新方法重构起来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呢?那就是行政服务、平等互动、充分激励的机制。它应当有利于行政两造之间和谐关系的形成并调动双方积极性。
4.为此,需要立法、政策、制度、环境包括社会心理环境的支持保障。没有这些支持保障,上述机制不能建立健全起来,或者不能坚持运行下去。特别是立法保障,它是巩固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成果的必由之路。这是因为,行政管理革新成果是不稳定的,必须通过相应的立法和行政立法加以巩固。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值得总结。例如,参与行政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我国《
立法法》和关于行政立法的三个行政法规[7],均就民众参与行政立法活动作出一些规定,使我国的行政民主化程度大大加强。如果现在谁还抱持“行政立法无须老百姓参与”的说法和做法,则会被认为不符合时代潮流,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如,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出台了一个规章《关于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办法》,对参与行政作出了明确的回应,是一个非常正式的行政民主制度创新。从实际情况看,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程序、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各个环节,我国立法和行政立法对行政管理改革创新都有所回应,表明当下我国法制建设开始体现出“回应性法”的品格。通过立法和行政立法把行政管理革新成果巩固下来,有利于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当然,这样的回应还远远不够,今后必须加大力度,完善立法和行政立法,作出更积极的回应。
5.要做到这一点,我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法制实务和研究工作的同志应当注意的问题是:首先需要付出“学习的成本”,建设学习型的行政机关、行政公务人员队伍和行政相对人队伍;学习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