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基本界限——法治原则和实践标准
近期发生的另外几个典型案(事)例,看来其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在动机、出发点或者社会效果方面出了问题,因此引起很大争议。[4]这就需要我们反思:行政机关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否有界限?如何确定其界限?有没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它的行为?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行政机关在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当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它的行为,或者说应当划出一定的界限。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领域采用新方法、创立新制度,必然涉及一些规则或者界限问题,总体上我把它概括为四句话:(1)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2)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权利)性、损益性的规范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对待之。(3)创新举措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4)创新举措的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不能是政府机关的自我冲动、自我满足、自我欣赏。这几条原则,行政机关的革新举措与之符合者就应坚持实行,不符合者就应改正或摒弃。否则,就会像前面提到的一些案(事)例,改革创新变了味,偏离了正确方向,民众反映强烈,政府形象受损。
简言之,行政管理革新的界限应当且可以划出几条界线,最关键的是看这项改革创新的出发点、目的性和实际效果如何,而且对于不同功用的制度和方法创新可以采取不同的认同度、容忍度和支持度,但不能是政府机关的自以为是、自我表现。
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基本态度、基本结论和基本建议
(一)基本态度
20多年前的改革开发初期,经济体制改革是潮流和急务,经常处于改革漩涡中心的主角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出现得更多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举措及其争议;现在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抓紧跟上,且将政府改革特别是行政管理改革作为它的突破口和首要工作,经常处于改革漩涡中心的主角更多的是政府机关,所以近来出现得更多的是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法改革创新的举措,发生此类新的案例、事件并引起的争议也就特别多,这与20年多前经济体制改革引起的争议特别多、特别大的情形非常相似(希望不要被误解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过时或企业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已经消失)。在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成为时代潮流之际,我们应以什么眼光去看待、什么态度去对待行政管理新举措?窃以为,20多年前许多人以僵化保守态度对待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创新的教训值得认真记取。
例如,20多年前深圳进行土地使用权改革之际,一些内地单位组织老同志去参观,许多人回来后痛心疾首,甚至痛不欲生。为什么呢?那些老同志说,过去革命主要就是革地主的命,我们流血牺牲革命奋斗了几十年,想不到又回到了资本主义,土地怎么可以卖来卖去牟利?我们那么多的战友不是白白牺牲了吗?深圳这一改革,一开始被说成违宪的,但是后来通过修宪,它已经成为
宪法的规定,成为
宪法规定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了。再如,承包经营制、租赁经营制、股份合作制等很多改革,一开始也是遭到否定,被说成是“崽卖爷田不心疼”。首先对终身雇佣制、干部工人身份制进行改革,将其统一称为“首钢工作者”的首都钢铁公司,其改革举措一开始也引起很大的争议。许多人指责首钢:我们党的干部管理政策怎么可以这样随便改呢?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轻易变来变去,这不便于管理啊?但是,今天看来,这些新举措后来都被大家接受了、习惯了,早已被法律规范和正式制度肯定下来,谁再固守那些过时的说法、做法恐怕还要闹出笑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