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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法治视角看政府管理创新——关于行政革新的态度、方向与界限之管见

  (二)高效管理——采用高新科学技术带来巨大冲击和深刻影响
  高新技术的采用对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常常让人们大跌眼镜,人们对它的认识还远不充分。原先认为不可能实现的事,往往因为高新技术的积极采用而变得可以做到了。例如,“电子眼”、“呼死你”、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库、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等等,这样一些高新技术的采用及其形成的人机系统,能够给行政相对人、给行政管理机关带来诸多便利和利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行政法制领域,在立法、检察、审判等法制领域,采用高新科学技术也都带来很大冲击和影响。例如网上投票、网上追逃、网上公布判决书等等。对于高新技术,既不要刻意躲避它,也不要过分苛求它,而需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加以充分认识和积极采用。要兼顾平衡公平与效率、私益与公益、人权与秩序,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考量的。当然,从本质上说,高效管理也是柔性管理的必然要求;或者说,作为一个前提,采用高新技术追求高效管理之时,还必须符合柔性管理的要求。
  (三)方法创新——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和稳健路径
  地方可以侧重进行经济与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它们有这样的法定权限。因为这不涉及犯罪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和司法制度等严格的法律保留事项。其中相对来说,方法创新成本更低一点、风险更小一点、更稳健一点、更灵活一点、更易于操作一点,应当作为当下行政管理革新的突破口。当然,体制、机制、立法等比较宏观的革新也很重要,但难度更大,更需要稳健推进。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一直比较关注一些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采用,我觉得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可以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尝试、广泛推行。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这样一层意思:能够推进的,稳健一点的,难度小一点的,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其中第九条规定: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所以我认为,积极采用行政规划(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协调等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应当作为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一个重点或突破口。
  简言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行政民主观和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注重探索方法创新,做到柔性管理、高效管理,这是行政管理革新的基本方向。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的改革举措,严重影响民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最终一定会被实践否定;如果某些新举措符合这个方向,尽管也可能存在争论,仍然可以向前走并不断加以完善,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平时接触的案例、事例、某个地方所做的一些革新,实际上只是一朵朵浪花,如果你看不到大的潮流,你就无法判断这朵浪花是美丽的还是危险的;只有看清这个大的潮流,才知道哪朵浪花是美丽的,然后在你的权限范围内做出这种改革创新,这样你就在引领潮流。例如,立案后需要下判,但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某个具体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矛盾,你怎么办?这对法官就是很大的考验。有的法官太过保守、一味请示,或者思想胡涂、行为随意,一不留神就成了改革阻力;有的法官高瞻远瞩、大胆创新,结果不出半年一年,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基本采纳了他的意见,甚至会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因此我深感并希望大家都注意到:必须认清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发展趋势,才能看到“大潮流中的浪花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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