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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序

  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从总体看不占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软件与视听作品等等的版权主要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而要增强我们的地位、至少使我们避免处于过于劣势的地位,我们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走第一条路十分困难。从1967年到1970年伯尔尼公约的修订过程看,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形成的历史看,走第一条路几乎是不可能的。
  就第二条路来说,至少在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做必要的争取的工作:
  1.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
  对此,多哈会议、坎顿会议等外交谈判中已经列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谈判的议题。我国2001年修正商标法已经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但离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长项还有较大差距。
  2.把“生物多样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3.把“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对后面两点,多哈会议后,世界贸易组织的多次多边谈判以及现有的生物多样化国际公约均已在加以考虑。虽然2003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坎顿多边谈判在这两点上并未达成任何协议。但发展中国家仍旧会继续争取下去。这两点也是我要谈的主要问题。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等等)的版权保护,促进了工业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在总体上应予肯定的。但在保护今天的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它们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知识”,是在世贸组织成立时,印度等国就提出应在世贸框架中保护的内容。近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召开多次国际会讨论这一问题,并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研究这一问题。世贸组织在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的“部长声明”第18—19条已列为多边谈判应考虑的议题。发展中国家安第斯组织在其2000年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已要求该组织成员在国内法中予以保护。
  “传统知识”按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释,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与“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其中“民间文学艺术”部分,已经暗示保护或明文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外国法很多。如:伯尔民公约第15条,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是“暗示”性规定的典型。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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