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序
郑成思
【全文】
“请说轩辕在时事,伶倫采竹二十四”,这两句唐诗可以看作是对中国远古时民间文学艺术的描述,而它自己就属于“美丽的传说”,亦即民间文学的一部分。几千年的中国,许多民族都有绚丽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流传下来。按照中外一批“学者”的意见,这些成果应当是“公知公用”的。仅说到此可能还有些道理。不过他们还有进一步的意见,即这种“公知公用”应当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可以被“这人折了那人攀”、应当被知光用尽。真正把中国民间文学艺术当成自己的财富乃至财产的学者,就会难以苟同了。正如已经发表的作品均在公知之列,自然可以被公用;但若进一步认为对其之“用”不应以“保护”限之,则恐怕绝大多数作者是不会同意的,除了那些本身就是靠抄袭或靠其他“不保护”条件产生“自己”作品的人。的确,无论中外,均会有一批号召把智力成果吃光用尽,反对保护的人。而他们打的旗号则往往是“公众利益”。无怪乎同一首唐诗中又有云:“当初黄帝上天时,二十三管咸相随,唯留一管人间吹”。实际上,支持智力成果保护的人,才真正考虑的是公众利益。他们考虑的是公众利益这块土壤上,要有源源不断的雨露去滋润。这当然是持“吃光用尽论”的侵权人和“学者”所不屑顾及的。何况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块,至今尚未被列入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这样看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张者面临的阻力会更大。所以,仅留在人间的“一管”命运如何,也就可能真如古人所说“无德不能获此管,此管沉沦禹舜祠”。许多“不保护”论者,的确是对智力成果“信息共享,权利专有”的最重要特征不明白;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不保护”论者是由于“无德”——他们自己就是有意的侵权人。
而现在,正是在对智力成果应当保护还是不保护的争论中,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开始制定了。对加入这一制定的保护论者,我想建议:我们以现有的由发达国家早已决定好框架的“国际知识产权”为基础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切切不可忽视了一大部分尚未列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内的信息财产。因为这一部分恰恰是我国的长项。
近年来,发达国家一再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拔高,而发展中国家则提出了保护现代文化及高技术之源的问题,这两部分利益不同的国家实际上在不同的“两端”上,不断争论着。所谓“两端”,实质上是在“源”上的智力成果与在“流”上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