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
王利民
【摘要】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也有个别人认为并非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都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部分组成.这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理论问题,值得探讨。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单一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不包括人身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财产权;人身权
【全文】
知识产权是单一的财产权?还是具有双重性,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或者是有的知识产权是财产权,有的则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对此,我国的绝大多数著述都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也有个别人认为并非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组成,有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单一财产权,其中不包括人身权,而只有著作权才既有财产权也有人身权。这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值得探讨说明.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单一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不包括人身权。现就这一观点,不揣冒味,论述如下:
不言而喻,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问题认识的分歧,在于其人身权方面,在于其是否包括人身权。为了阐明这一问题,首先明确一下“人身权”的概念是必要的。人身权是和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对这一定义,人们大概不会有异议。毫无疑问,人身权的最基本特征,是“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这一不可分离,是权利本身的性质使然,无论如何都无法分离,而不是由制度规定,事实上可以分离。这一关于人身权的基本观点,应当成为我们认识问题的基准。明确了这一基准,我们再分析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问题,标准就会一致得多,因而也就有利于问题的阐明。
问题在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其中我们先看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商标标记”所享有的专用权。这一权利纯粹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中根本找不到人身权,无所谓人身权可言。毫无疑问,人们在作出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这一结论时,根本就没有对其中商标权的纯财产性进行合理的逻辑分析和判断。这是一个错误。再看专利权,人们所谓的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实际不过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也就是“署名权”。但是,署名权是随着发明创造的产生而产生的,它的意义仅仅在于标明或记载“发明创造人”,其本身并不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不属于专利权的范畴。法律保护专利权,首先是因为把发明创造视为一种财产,既然是一种财产,当然就要存在它的创造归属问题。因此“署名权”不过是发明创造这一无形财产权本身所要求的一种“记载方式”,如同有形财产由某人生产制造一样,本身再没有其他特殊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