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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学校教育的介入程度:只能是适度而非全占。这是由教育事业的开放性以及国有资产的有限性所决定的。但是在目前条件下,由于私有资产积累的初期化以及现有制度对于私立教育规范的模糊化,都决定了私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空间远未充分。但这决不能成为无视私立教育存在及其广阔发展前景的理由。
  公立高校区别于私立高校的基本特征就是投资人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或代表国家实现某种职能的国家机关。公立高校与国家的关系通常有如下两类:
  一是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无疑,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与之形成行政法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时的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差别。
  二是与主办或主管机关。无疑,是所有权隶属关系。主办或主管机关要么是投资人,要么是投资人的委托人,行使所有者权利,而并非行使主办或主管机关自身所拥有的国家机关固有的权力。
  计划体制之下的免费学习,是以学生绝对服从国家工作分配为代价而——换取的。学校也只是实现国家意志的工具,并无独立人格。市场体制之下的缴费学习,使学生拥有了——自由之身,国家无能力也无资格再去约束学生的意志和行动。公立高校已经从根本上不再承担直接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的特定历史使命,在通常意义上不再是国家计划的实施者。接受高等教育已经完全是受教育者自主、自觉且自愿的行为。特别是完成学业后,学生对国家已经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学生与国家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现有的“教育补贴”也不能成为学生接受所谓“行政管理”的交换条件,毕竟国家的某些职能因时过境迁已退出公立高校的工作范围。作为学校根本的教育属性正在被还原、被净化。作为教育的非权力化属性必须得到尊重、得到复归。
  3. 区别管理权与行政权
  此二者关系密切但又不等值。管理是行政的重要内容,行政管理是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否凡管理皆为行政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从一种角度看,以管理者自身为界限,管理可以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自我管理具有自我利益性,是一切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需。因此,凡组织必有管理。而行政管理具有鲜明的外部性特征。行政管理的目的不是规制行政主体自身,而是使社会各成员在法律预设的轨道上有序行进,是典型的公共管理。以目的说为标准,内部行政管理也应被排斥在行政法之外。就象立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均不能适用行政法一样,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样不能适用行政法。应独立建立公权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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