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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之所以有观点主张公立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究其原因有二: 一是深层次的:在巨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不同主体的社会角色、社会使命和社会功能正在发生着不以人们固有意志而转移的变化。国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当然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适时地进行——重新定义、定位。然而相应观念未能与时俱进。二是浅层次的:由于相应理论的幼稚与贫乏远不能回应现实生活的挑战,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如法官)就只好拿着有限的理论公式去生硬的套用现实问题,给出的答案只能是不伦不类。
  为什么授权?为什么授权给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主流理论没有给出答案。但是答案似乎已在不言之中了。计划体制之下,政府凡事皆管,不论公事还是私事。一切社会组织皆为国有,不分领域。政府不加区别的、畅通无阻的介入所有社会领域被视为理所当然,而且从未树立公共权力边界的意识。这是由传统的权力型社会所注定的。市场体制的初步兴起,还远未能从意识深处改造国民心态。国家在权力之外介入社会领域,其目的在于通过配置国有资产直接作为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共同平等参与相关领域社会活动,相关国有组织既非其他参加者的管理者,也不拥有公共权力。我们一定要把国家所有与国家权力区别开来。相关国有组织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天然所有者,也不应是国家权力的继受拥有者。避免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现实中国的所谓授权,其实质是国家在大的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下,政府职能逐步退出本不该介入的领域这一过程的——中间状态。只不过原先相关国有组织拥有几乎与国家机关毫无二致的国家权力,其性质、地位与国家机关不做原则区分。现在只是出于实用主义哲学的动机,人为的将部分权力保留在相关国有组织之中,以免造成两种制度的巨大反差。是改革过程中的——畸形过渡产物。至于授权的理论依据、正当性与合理性则根本无法在理论上自圆其说。中国正在向权利型社会迈进。公民以及由公民构成的非官方组织的权利由泯灭到回归进而勃兴就是我们的发展轨迹。
  2. 在变迁中定位公立高校
  国家对学校教育的介入理由:国家使命使然,国家职责所在。教育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事关民族兴衰荣辱之大事。国民的普遍意愿即应成为国家的义务。特别是在国民普遍经济状况有限的国情背景之下。公立高校的重要使命就是缓解受教育者支付教育成本困难的问题。
  国家对学校教育的介入方式:应严格区分所有者和管理者,办教育和管教育之间的界限。需要着重申明的是:公立之“公”仅指学校的投资人或所有人的身份,应明显有别于作为教育事业管理者的身份。尽管此二者身份最终竞合于国家这一统一主体。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直接介入只是表明了投资人的身份,并没有也不可能将行政管理职能也象资金一样注入学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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