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左明
【摘要】剧烈的、跳跃式的社会变迁必然导致社会生活主体的性质变动不居,整体社会规则也正处于不断调整和生成过程之中,观念更新是其他变化的先导。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必须重新审视,支撑传统观念的前提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洞悉未来社会自身价值的和谐与合理为我们理解具体问题指示了方向。
【关键词】公立高校 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
【全文】
引 言
在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词中,法官说道:“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北京科技大学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身份成为行政主体,进而成为本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该案因被收录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而名声鹊起。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为后盾,该案就相关问题得出的结论正在得到从实务界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
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已有多位专家、学者论及。讨论的焦点在于:其是否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目前,主流的声音是肯定的答案:即公立高校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本文的任务就是对这一结论提出挑战。
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析要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很显然,上述界定是从外观形象上对不特定的一类组织进行描述,而恰恰没能勾勒出其本质内涵。
“非国家机关组织”显然不能一言以蔽之其特定形态。非国家机关组织何其广泛:国有的、私有的、混合所有的;法人的、非法人的;企业的、事业的、社会团体的,凡此等等。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再将不同的标准进行全排列组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千差万别的社会组织形态,难道授权的对象可以任意选择吗?如果以“特定”的法律、法规作为“特定”的范围标准,岂不是在对“特定”二字进行循环论证?
在现实中,法律、法规也的确没有任意选择对象进行授权。往往将所谓的“行政权”授予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而极少授予纯粹的私有组织。但《
教育法》却在普遍而笼统的授权对象中不作公、私之别。是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一同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了吗?要么是《
教育法》出问题了:竟然把行政权授予了私立高校,要么是某种观点出问题了:其实《
教育法》授予各类学校的并非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