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质疑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当作为商标使用的知识产品独立存在时,该知识产品——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将其依附于商品才能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商标自身并不创造价值,但却可以体现价值。世界驰名的可口可乐、索尼等商标,其价值均在百亿美元之上,真可谓是价值连城。一个小小的商标何以如此昂贵,是这些商标的表现形式体现了人类智力成果的无穷魅力吗?非也!时至今日,人类不知创造出多少震古铄今的文学、艺术杰作和发明创造精品,但它们的价值却都远逊于这些文字、图形较为平庸的商标。这就说明了商标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商标的表现形式的价值,而在于商标已经同企业自身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整个企业的象征,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员工的素质、服务的水平和良好的声誉,体现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强劲发展势头。一个原本较为普通的知识产品,当它作为商标使用并与一个优秀企业联系在一起时,就会身价激增。商标权所保护的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知识产品本身所创造的价值。
  5.从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的角度来看。此两项制度通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而无所障碍已是各国的共识。其存在的合理性自不待言,仅就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就可以推断出,此两种权利所保护的知识产品在使用方式、范围上与权利所体现的价值是共同指向的,是任何其他途径所不能替代的,不可逾越的。而此两项制度在商标权领域则是禁行的。因为人们无论如何也找不到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以相同的方式、范围来使用他人作为商标的知识产品。由于作为商标使用的知识产品与它的所有人之间实质上已经处于一种水乳交融的状态之中,致使此二者已经密不可分,“合二为一”了。把他人的商标拿来当作自己的商标使用,实际上已经混淆了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已经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人身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都已经失去了商标这一客观事物存在的合理性。
  以上五点都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商标权的核心不是对作为商标表现形式的知识产品的全面、直接的法律保护。
  至此,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商标权——都不具备。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权不应成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三、商标权的本质
  那么商标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商标权真正所要保护的是——商标这一识别标志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人所要追求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的商品通过商标来体现与众不同。区别功能的实现,就是对权利人最大的保护。权利人最终要向世人昭示的不是哪个商标是他的,而是带有某个商标的商品是他生产的。如果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话,将直接导致世人对该商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认。对生产者的误认,就是对权利人最大的损害。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生产者形象的一种代表。不难看出,商标权更具有象征意义,而非实际意义,是利用知识产品作为表现形式来实现权利人自身的识别性权利。
  下面,为了更加清晰地阐明商标权的实质,让我们再引入另外两种民事权利:姓名权和名称权。这两种权利是传统民法理论中人格权的两种表现形式。姓名权的实质是将一自然人与他自然人区别开来。名称权的实质是将一法人或者组织与他法人或者组织区别开来。二者的本质相同,都是识别性权利。表现形式通常为文字。由于命名过程也是一种——智力创作活动,因此,可以认为这二种权利的表现形式是知识产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