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质条件
另一方面,实质条件即权利的核心是对知识产品的全面、直接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核心在于通过对文艺、科学作品和发明成果自身形式的保护,来达到对成果的实质保护。这种保护直接作用于知识产品——本身,使之不受到各种侵害,进而实现其自身的价值。
商标权则截然不同。所谓商标是指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一种专用标志。商标的本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的标志,商标的最大特征就是——识别性。商标权所保护的从根本上说不是商标自身的——表现形式。
1.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来看。如果某一知识产品是某一商标权的表现形式,那么当他人未经许可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驰名商标除外)将该知识产品作为商标使用,或者在商标以外的领域(商品装璜除外)使用该知识产品,商标权都是——鞭长莫及、无能为力的。即不法行为人对该知识产品所实施的上述侵害行为,被侵权人是不能够以基于该知识产品所形成的商标权来寻求法律保护的。
2.从商标侵权的角度来看。众所周知,绝不是设计得越精美、艺术价值越高的商标被侵权的越多;也绝不是设计投入越多,成本越昂贵的商标被假冒的越多。醉翁之意不在酒,侵权人的真正目标不在于商标的表现形式,哪怕这种表现形式是朴实平庸,而在于商标所代表的企业的商业声誉,只要这种商业声誉是众望所归。正是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才会成为侵权人寻找的猎物。著作权和专利权则恰好相反,不是作者或者发明者的声誉越高,被侵权的越多,而是作品或者发明成果本身越好,被侵权的越多。
3.从权利的有效期限来看。世界各国都对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有效期内,该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这种知识产品就要向社会开放,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此种制度一方面鼓励人们去创造发明,在合理的期限内保护知识产品,进而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致使各种发明创造长期为个体所占有,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商标权虽然也规定了有效期限,但同时又允许续展,即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限,并且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例如可口可乐商标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就是说,如果企业愿意的话,商标完全可以与企业——共存亡。看来世界各国普遍认为:企业对商标的长期占有,并不是对商标的表现形式即知识产品本身的长期占有。因此,不会构成对人类文明成果的一种长期垄断,也不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4.从实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通过合法程序从相应的知识产品本身获得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可以相对独立,而不须依附于其它因素。著作权和专利权所保护的就是知识产品本身所创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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