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作为商标表现形式的知识产品的权利归属究竟在哪里?商标的诞生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把已有的文字、图形拿过来当商标;二、创造新的文字、图形当商标。不论哪种情况,作为商标表现形式的文字、图形均可以不依附于商标而独立存在,即这种文字、图形的存在不是以作为商标为前提条件的。当这种文字、图形与相应的商标功能相分离的时候,商标因失去了表现形式而不复存在,而这种文字、图形却——依旧存在,并且作为独立的知识产品应该或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这种知识产品的原始的,也是最终的权利归属都是不以商标权的存在与否为转移的。商标权仅仅是对既有权利的一种——再认可,是对同一知识产品表现形式赋予另一种新的权利内含,是建筑在其它权利基础之上的一种——派生权利。特别是当商标权与基于其表现形式而已经存在的著作权或专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商标权的效力将——荡然无存。一九九五年第三次修订的《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关于这一问题,试举两例加以说明:
例一,三毛的卡通形象是张乐平先生的艺术创作,是知识产品。基于三毛卡通形象自身而独立存在的知识产权是张先生的著作权。如果某企业希望将三毛卡通形象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的话,应该征得张先生的同意,即对于在先已有的著作权的一种认可与尊重。当得到张先生的许可后,方可将三毛卡通形象进行商标注册,取得不同于著作权的商标权。当然,在后的商标权要完全受制于在先的著作权。当张先生不同意时,三毛卡通形象就不可能成为该企业的注册商标,而张先生对三毛卡通形象却依然享有著作权。
例二,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公开登报许以重金悬赏商标或广告词。于是,应征者如云。企业选中某作品作为商标后,应依约兑现奖金,方可取得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的权利,继而进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如果企业自食前言,在不支付奖金的前提下,恶意占有他人作品,擅自进行商标注册的话,作品的作者就可以根据《
著作权法》保护自己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讨回公道:不仅已经注册的商标归于无效,企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冷静的思索,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商标的诞生都是在既有知识产品的基础之上,赋予新的权利内容,而该知识产品同时也是已经独立存在的一种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至此,我们又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虽然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是知识产品,但是这一知识产品的权利归属却——不是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