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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质疑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左明


【摘要】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商标权不是知识产权。本文的真正要旨绝非是咬文嚼字,玩弄文字游戏,而在于经过笔者的尝试与探索,试图对似乎已成定论的关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三者之间鼎足而立的固有的知识产权格局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本文的目的在于:经过对比分析,尽可能准确、深刻地理解知识产权及商标权等法律概念的定义和内涵,进而揭示它们的本质和规律,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归纳、分类。
【关键词】商标权;知识产权
【全文】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长期使用、形式固定的法律术语已经为法律界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至今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与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范围和分类,界内人士已经有了相当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成立公约》),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保护公约》),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等一系列权利。
  由此可见,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知识产权的内涵
  首先,有必要探讨一下知识产权的真正内含。这一概念的核心词汇是“知识”二字。“知识”在通常情况下有着比较宽泛、比较笼统的含义。很显然,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与日常生活中的“知识”是有所不同的。知识产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产生,渐趋成熟的特定历史产物,是有所指的,是有着自身特征和严格界定的。由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也许我们不能罗列出所有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但是我们一定可以通过分析,抽象出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像法学领域的其它许多概念一样,知识产权也可以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凡是与知识有关的权利均可称为知识产权。这是一个只要与知识沾边就可以包括其中的大口袋。没有能够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不符合科学定义的基本要求。很显然,这种不够严谨、不够准确的知识产权定义是知识产权理论不发达、不成熟的表现,是与突飞猛进的知识产权实践格格不入的,除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是不足取的。
  狭义的知识产权的定义表述也是见仁见智,但其精髓大致如下: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一定义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内在本质。
  关于这一定义,有两点需要进一步剖析。其一,也是显而易见的,即知识产权的标的应该是知识产品。所谓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应是以前出现的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是人们创造性脑力劳动的产品,它与已往的产品相比较应该有所创新、有所突破。这一点是构成知识产权的形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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