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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精确”内含及其权利体系

  ④这就是本文的“精华”所在。之所以还将其称为狭义的知识产权,仅仅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现有地位之尊,影响之广的尊重与维护,而未简单抛弃。我相信终有一天,人们会以压倒多数主动接纳并认可我所命名并定义的智慧权。因为不伦不类的知识产权这一称谓实在是让人不知所云。经过调整清理之后,智慧权这一分支家族排除了异己,纯洁了队伍,不仅能够自圆其说,自恰其当,而且从以往知识产权家族盘根错结的关系中解脱出来,与其他权利形态因权利性质的差异而划清了界限。智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文明的原始发动机,它的分支权利所体现的共性就是——原创性,而非派生性或相关性。正是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本图中所有其他各种权利均是由此——衍生而来!
  ⑤关于这一类权利,请参阅拙作《质疑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属性》,该文以商标权为代表,分析辩别了这一类权利体系的本质持征,并以与本文一脉相承的智慧权的实质内含为判断标准,将二者分离开来,于是合乎逻辑地有了今日的结构图。
  至此,由于笔者对智慧权与识别性权利两类权利体系的尽力阐释,已往固有的坚不可摧的三足鼎立(即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格局(现今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材依旧以此“老三样”为构成主体,且不加区分辩析。)终于可以土崩瓦解,一种崭新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即将横空出世。
  ⑥邻接权的本意即是与著作权相关之权,其本身并非著作权,也不具备其他智慧权的构成特征,也有称之为传播者权。虽然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可能形成新作品,如封面设计、版面设计等,但这些构成著作权的权利只是整个传播行为的从属、局部、派生的具有副产品意味的权利,是与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形成的传播权利截然不同的,故而应从著作权中分离出来。
  ⑦这一类权利处于边缘地带,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有所体现,而各国的国内立法往往是变通处理。地理标志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权究竟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还是对既有权利形态的保护手段,也未见共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非兼容性”,只好作为另类处理。
  ⑧此种划分的目的在于,凡是符合智慧权判断标准的权利,均应予以接纳,而不论其公开与否。商业秘密中非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内容则应归入信息产权一级子权利“其他”项下。
  
【注释】  (1)本文的写作来源于我在北京农学院为法学专业98081大专班讲授《知识产权法学》课程过程中突发的灵感。
题目中的“精确”二字实在是过实之词,只是想以我浅薄的学识尽最大的可能去探究所要研究对象的真正的、原本的内含。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我的同事蒋颖女士,她在图书资料方面为我提供了大力支持。我的同事王向前先生在他的工作中的思路,对我的结构图的形成给予了极大的启发。在此一并致谢。
此外,出于最起码的学术道德考虑,出于对师长敬业勤奋的敬意,请允许我向郑成思先生致以诚挚的谢意!尽管我对郑先生许多观点不敢苟同,认为郑先生在许多基本问题上尚未阐释清晰,大有推敲探讨的必要,但在郑先生的诸多作品中了解、认知了许多公知、公有领域的常识。
(2)作者系北京农学院政法系教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讲师。
(3)信手拈来的例子,参见林刚等:《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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