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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精确”内含及其权利体系

  信息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①
  
     知识产权②       其 他③
       数据库权 域名权 商誉权 人的确认因素权 商业形象权
  智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④ 识别性权利⑤ 邻接权⑥ 其他⑦   姓声形 
  名音象
  公开的权利  未公开的权利⑧ 商商商  出表录播 地反    权权权
       标号业  版演音放 理不   
  著 发发 工 实植   权权标  者者录者 标正    
  作 明现 业 用物   记  权权像权 志当
  权 权权 版 新新   商服 权  者  权竞
  权 型品   品务   权 争
  人版人专   权种   未商  商商   权
  身权身利  权   发业  标标
  权 权权 软掩外印   表秘  权权
   件膜观刷   著密
   权权设字   作权
     计体   权
     权权
  图解说明
  未在方框中的文字,请纵向阅读。
  本图纵向阅读。上下对应者,为从属关系。平行者,为并列关系。
  ①信息产权这种称谓本身并不意味着强烈的变革色彩,只是体现出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在内含方面的差异性。⒆所谓“信息”是指:音信;消息。⒇具有比“知识”更为广泛的空间和包容性,因而也决定了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虽然与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更趋遥远,但与整个家族伴随科技进步不断添丁进口、持续扩张之势相得益彰,(21)因此更能给人一种名实相符之感。此外,不仅任何与信息相关之权利均可囊括其中,就连无形财产权和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人身权与之相互界限也正在模糊,甚至渗透进来。我们只能持一种更为宽容、大度的心态来看待这一“新鲜”事物。
  ②这就是当今人们最通常意义下所使用的知识产权,它的规模与内容也是被最大多数人们所接受与认可的。同样,它自身也缺乏清晰、准确的自我界定,因为它的分支权利实在是形态各异,迥然不同,不仅项目繁杂,而且相互之间并无有序的同质并列关系。简直就是大杂烩或大拼盘,是无论任何人也不能用科学的语言把它们统一于共同的本质特征之下的。世界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以及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均对此持回避态度,而是采用迂回的列举方式,用归纳的方法让人们自己来领悟其中的精神实质。(22)这也许是明智的,但更是无奈的。时至今日,在学界尚无一个令人信服的概念表述。有些学者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最后只能费力不讨好,与其说给出的定义高度抽象与概括,到不如说名实不符,词不达意,这也许就是知识产权界最大的悲哀!
  ③这一类权利并无恰当的冠名。与“信息”都具有或多或少的相关关系,与“智慧”的实质内含又都相去甚远,且各权利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很难将它们再归纳分类,只能是单摆浮搁。这其中有一些是近晚出现的新面孔,自身的精确含义尚待推敲,是否属于牵强附会的擦边球,还颇多争议。但在目前的法学分支学科的背景之下,又无更合适的位置,只好暂且栖身于此。
  此外,“其他”还有未能详尽列举事项之意。一方面是由于本人才疏学浅,未能全面占有资料,查找信息,详尽罗列;另一方面,也是社会飞速发展进步使然,人类文明智力成果及相关事物形态层出不穷,无法刻舟求剑,穷尽所有,关于这一点,在本图各级各类权利体系中均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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