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产权的“精确”内含及其权利体系

  同理,一项发明的经济利益的实现也绝不仅仅维系于所谓的三性,难道符合了三性标准而依然沉睡不醒的发明成果还是太少了吗?
  著作权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适用自动取得制度,而发明权则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之后方可取得。发明权的官方审批制度是否必要是值得探讨的。前文已述,用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来确定发明权大门门槛的高低,其实是——毫无意义的,也是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任何——实质利益的。发明权与著作权一样乃是——天赋人权,是人类思维自由权的一种派生权利,而绝对——无须官方的授权,更不是官方的恩赐。其实,发明与著作古已有之,只是那时并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古人其实也已经在事实上享受着他的智慧为他带来的——名利双收,只是不那么清晰,不那么规范。科学、完善的保护原则并未确定,特别是发生争议以后并无良好地解决机制。发明权的实质即是由独占、排他所形成的垄断,而这恰恰是建立在优越的创新成果之上,能人所不能,会人所不会,并因此而享有相应的名誉与利益回报。由于发明成果的内容是公开明示的,并据此主张权利,至于权利是否能够——收入名下,则是由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或执法部门去评判。公民的一些基本人权是来自于彰显社会正义与公理的法理或宪法,⒁而绝非官方的授予。审批制本身对于在后的恶意侵权者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本身丝毫也不能杜绝哪怕是制止仿冒者的仿冒行为。对权利人的保护或对侵权人的打击,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因此,发明权的审查机制应完全被移植用来作为——争端解决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实践着笔者这样的设想。并可配合以登记备案制,以供——检索查询,便于在解决纠纷时作为举证依据。至于善意在先者,由于其未能公开其发明成果,即使能够合法举证在先事实,也不能享有发明权,而只能是得到受严格限制的优先使用权。
  发明权也完全有理由实行——自动保护制度。在此,我们无意统一乃至抹杀著作与发明二者之间的一切差异。相反,我们在认清二者本质相同的情况下,看到的只是它们表象上的差异,只是保护对象和领域上的差异。就象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一样。发明与著作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我们倒不妨可以把发明理解为——工商业领域的著作,而把著作理解为——文化、艺术领域的发明。二者原本——就是一家,并无截然分开的必要,不仅是一般意义的称兄道弟,而且是同宗同族,同一血脉,在血脉中流淌的就是——创新精神,也就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含。因此,此二者是名正言顺,不折不扣的——知识产权。
  从汉语语义上来看,用智慧权取代知识产权更为恰当,理由有二:一、“智慧”二字更能突出创新意味,最根本地是突出权利人只能是产生智慧的思维者,而绝不是其他相关主体。二、“权”比之“产权”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准确性。智慧权当然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而仅用产权来表述,显然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特别是容易引人误解,从而出现了以往远未解释清楚并多生歧义的版权和专利权这样的含混名词,造成现有知识产权领域只问表象,不问实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从理论到实践一片混乱的尴尬局面。
  按照同一的判断标准,这一家族的其他成员还有哪些?比如工业版权,⒂即著作权与发明权的交叉集合部分,兼跨文化与工商业两个领域,又可细分为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或曰掩膜作品,或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曰拓扑图),外观设计,以及印刷字体等。夹缝中的实用新型。另外还有二种极特殊的权利:一、发现权。它虽然完全符合智慧权的判定标准,可是它的财产权又极难实现,权利人在目前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实际上只能享受利人身权,财产权则几乎——完全落空,尚未建立起一套有效地保障和实现机制。二、未披露过的智慧权。与通常公开的智力成果相比,其基本持征和唯一差异就是——不公开。有可能是希望公开但尚未实施,也有可能就是不愿意公开,处于——保密状态。前者一旦公开在后,只能享有优先使用权(相对于已经公开的同样的智力成果而言)。后者与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非常接近,只是笔者认为其领域当然不应仅限于字面的“商业”范围,而应包括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各领域。这一类权利当然符合智慧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保护机制却与公开的知识产权——截然不同。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