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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精确”内含及其权利体系

知识产权的“精确”内含及其权利体系


左明


【摘要】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国内的、国外的诸多因素,作为后起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的国度,我们确实有实践落后,理论粗糙之嫌。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尚处在拿来主义、囫囵吞枣、生吞活剥的境况之下。在理论界占主导地位的是把国外一些尚未必然成熟与完善且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观点、实例单摆浮搁地原样移植,并不注重对它们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进行比较分析,给人一种一盘散沙的感觉。我们就好象从背面看站立摆放的军棋一样地看待知识产权家族的各种成员权利,完全是同层并列,等量齐观。孰知“揭开面纱”之后,这其中形态各异,错落有致,另有一番景象。本文以保护创造性的智力结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作一条主线贯穿始终。此外,附于文后的知识产权家族谱系,更便于读者梳理思路,明晰观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智力结果;权利体系
【全文】
  随着势不可挡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这一词汇越来越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近二十年来,知识产权这一词汇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并使用,而且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既定的概念也由于反复强化而越来越牢固。那么,知识产权这一词汇到底给我们传递了什么信息呢?应该给我们传递什么信息呢?
  让我们在知识产权法学的背景下,用理性思索的显微镜去详尽地考察一下吧!
  从表面看来,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权利体系,在内含容量上到底有多大呢?在构成种类上到底有多少呢?这些容量与种类之间又是何种关系呢?今天为社会各界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这一词汇到底可以从哪些层面和角度去进行描述呢?要想回答上述诸问题,首先有赖于解决何谓知识产权这样一个先决问题。
  一、还知识产权以本来面目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汇,关于它原来的词义解释及汉语译法国内已有许多介绍。⑶也许我们必须承认不同语言之间虽然可以互译,但又无法传神、精准地表达客观存在的一些语境上的细微差异。我们姑且对如此的汉语译法不持异议,特别是在今天知识产权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接受的环境下。我们从节约社会成本的角度考虑,不简单而轻易地提出否定的动议,而仅仅是从丰富和完善的意义上去尽可能逼真地还原其本来面目。但愿,以此为初衷的补救设想是可以行得通的。⑷
  知识产权这个词汇的包容性很强,也许恰恰是由于这种特性,使得人们难以识得庐山真面目。
  先看“知识”二字。所谓知识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⑸知识可以被理解为是已往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沉淀,知识是供人们学习、借鉴或者评判的。知识对于他人而言是一种外在的接受对象,学习知识是一种同化的过程,知识是一种客观既存的状态,是已往的、现有的,而非将来的、未知的,法律所要着重保护的是知识的创造主体,而非接受主体。
  人类文明之所以会不断前进,其实质就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不断自我否定的法则,世间万物概莫能外!这一法则不仅体现在人的生理机能方面,更加充分地是反映在人的精神世界。重复与模仿永远只能原地踏步甚至落伍。创新,唯有创新(即异于既有,否定既有)才有可能前进,人类的文明发展史无数次反复证明了这一铁律。学习和借鉴只能达到他人已有而自身尚未达到的境界,而整体并不能产生突破。创新是艰难的,确又是前进的唯一源泉。正是由于它的稀缺而显得弥足珍贵。创新是一种内在智慧结晶,是对既有知识的一种——异化过程。创新的产物是智力成果,所谓智力是指人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⑹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该而且值得给予应有的法律保护。创新的成果与它的发祥地——人类的智脑密不可分,进而与它的产生主体——人密不可分。因此,自然人对其大脑思维后产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应予保护。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真正要旨!这就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精髓!创造性智力成果就是试金石和度量尺,据此就可以鉴别、梳理现有知识产权庞杂权利体系中形形色色、光怪陆离的众多权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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