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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法定继承中的若干问题

  当然我们必须把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二者区别开来,不能简单等同。同时,让我们对二者在实现的可能性上作一下比较。先看代位继承。在我国,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只有一种,即继承人(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共有三项: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的发生只需其中的一项(即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即可。让我们再来看一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本位继承。由于他们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他们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条件,一共有三:即第一顺序继承人或死亡、或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且是配偶、子女、父母三项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不难看出,从取得继承权的原因来看,代位继承有一,而本位继承有三。但从实现这些条件的主体必须符合的情况来看,代位继承只须一项主体,而本位继承必须三项主体都符合。从概率的角度来看,二者取得遗产的机会似乎相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死亡是事件,是客观的,出现的机会比较恒定。而丧失和放弃继承是行为,是主观的,不仅偶然性很大,而且概率也较小。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继承立法如此规定,体现了一种略微有利于幼者的——准均衡状态,使二者从实现继承权的可能性上——大体等同。真正实现了二者在继承法上居于大致等同地位。
  如果要采纳上述建议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代位继承不仅成为幼者的一项特权,而且也使之相对于老者而言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这恐怕也是与建议者本来的初衷相悖的吧。立法者的用心良苦,由此可见一斑。
  纵观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大多数国家在法定继承顺序上,都将兄弟姐妹置于先于或同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位置上,我国也将此二者同置于第二顺序。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虽然此二者皆是被继承人的二亲等血亲(一为直系,一为旁系),从血缘关系的远近来看是一样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的密切程度是不一样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的年龄差距是很小的,一起成长,也差不多一起参加工作,获得经济收入。在此之前,他们是没有能力互相扶养的。而在此之后他们基本上都独立生活,成家立业。彼此之间没有长幼之分(指的是辈份上的长幼),平等相处。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负有扶养义务,可以说在经济上和感情上的联系程度都是很微弱的。
  然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就不同了。我国三代同堂的家庭是很普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既有能力,也有愿望扶养自己孙子女、外孙子女。特别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孩子的父母工作比较忙(这种情况相当普遍),祖父母、外祖父母更是担当起了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主要任务(当然经济来源主要是依靠孩子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长大以后,出于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深厚感情,也是愿意担负一定程度的赡养义务。特别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更使祖孙之间的关系紧密、和谐。总之,无论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还是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祖孙之间都远远胜于兄弟姐妹之间,因此,笔者认为仅仅由于兄弟姐妹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和被继承人均系二亲等血亲,就将二者置于同一继承顺序是不恰当的。而应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置于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置于第三顺序。
  四、 法定继承的应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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