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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人格否定与个人之有限责任

  
  传统观念历来认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理所应当地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范围予以清偿,这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个人独立责任或无限责任。
  建立了法人制度之后,股东将其财产之一部分投入于公司中,从事一定的事业项目,他便只须以其投资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其来源于公司的收益在理论上是没有上限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其投资于某一公司法人之间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舍此,有限责任便失去了根基,就荡然无存了吗?难道那虚拟的人为凭空制造的实际并不存在的法人人格真的就有那么大的魔力吗?那只不过是真实的谎言——自欺且欺人罢了!
  一方面,有限责任无以伦比的优越性必须得到尊重与认可。可另一方面,我们又揭开了法人的面纱,否定了法人人格,有限责任会不会因此与我们分手道别?不会的!让我们抛开法人人格,直接把有限责任与自然人嫁接在一起,这可真是一个异想天开的思路!一个离经叛道的设想!其超乎人们想象的程度与此前否定似乎已经成为真理的法人制度相比,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乍听起来,这简直就是对人类常识理念的蔑视和共同价值判断的挑战!
  其实这一灵感也并非完全空穴来风,而是有所启发于西方社会的一人公司。有些国家已经立法承认一个自然人股东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自然人人格与法人人格在实际上重叠合一的情况下,依然允许公司法人的唯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已经使公司人格虚化——昭然若揭。这本身与其说是对法人人格的莫大嘲讽与愚弄,倒不如说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我们还应清醒地意识到,一人公司是西方商业文明高度发达昌盛的标志和体现,是有其特定的适用环境的。不过其仍不失为一个拓宽视野,延伸思路的参照物。
  让我们再向前一步,自然人个人,而不是与他人合作,投资从事商业活动,并且也当然不存在什么一人公司之类的法人组织,而仅仅就是以个人名义,那么他能否享受有限责任的优厚待遇呢?为什么不可以呢!!!如果抛开了法人制度谈有限责任,人们就会认为天平倾斜了,公正不在了,苦乐不均了。苦的是债权人,乐的是债务人。下面试举一例来分析。某甲拥有个人资产100万元。用其中50万元投资从事商业活动,另50万元作为储备存入银行。假设其所经营的事业出现亏损且资不抵债,某甲将如何承担责任呢?让我们区分两种情况来比较一下:一、在通常理论体系下,若某甲将资金投入于法人企业,视为将50万元转让于该法人,且该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作为一个主体去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亏损,是法人偿债而非某甲偿债。如果破产,是法人破产而非某甲破产。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来源于股东投资)用于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已尽最大可能义务,合乎情理,合乎逻辑,无可指摘。其实质是某甲只承担了本应超过50万元债务的有限责任。二、如果否认法人人格,人们也许因为思维定式的惯性就不会那么宽容了,如果某甲所投资的事业所造成的亏损分摊到某甲身上有80万元的话,那么人们肯定会认为,某甲应清偿80万元,而不是在法人理论成立下的50万元,下面就让我们来突破这样的——思维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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