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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文化自觉: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评析

  作为一名法学从业者,蔡氏一生主治刑事法学,兼及法理与法史,始终恪守书生担当。晚年著《中国刑法史》,发前人所未覆。据说此书出版颇费周折,后经李光灿周旋,始得问世。今日汉语学术界同类著作中,尚无出其右者。生前冷清,身后寂寞,恰成就了书生事业,这是不易之律。可惜喜欢场面的热闹是人的天性,做个黄泉道上自甘冷清,一辈子以学术为天职的书生常常要面对考验。“红笺小字,说尽平生意;鸿雁在云鱼在水,惆怅此情难寄。”古人的词句,今番吟诵,却别有感受。“一生为故国招魂”,这是余英时教授悼挽乃师钱穆先生联语中的一句,撇开成就大小,若就蔡枢衡氏一辈子在法理与法史领域的劳作而言,以此盖棺,亦似非不当。整个二十世纪,是中华民族历经磨劫、贞下起元的波澜壮阔的历史。蔡先生如遭逢其时的诸多智识者一样,面对大变,凝敛心志,提撕精神,不惟坚秉学人理性,且复怀持深沉之悲情,正是这一腔不绝如缕之悲情,使我们后人今日读其著作犹受感动,而亲切触摸到民族文化灵魂一以贯之的脉动。清理二十世纪中国法学,不能遗漏蔡枢衡氏不说,正象多数在世在位赫赫衮衮诸公,一朝离去,顿成杂碎,却可略而不论一样。李教授告蔡氏著作正在整理中,或由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该社丁小宣君近年以刊行高品位法学著作称道学界,若能将蔡氏主要论著一并收齐刊世,诚为一件最可告慰逝者而沾溉后学的善事。旧著新刊,是学术积累的一个重要形式。磬香祷之!磬香祷之!
  荧虫明复灭,长河流日夜。人世间的事,常常要过后一段回头看才清楚,也只有过后回头看,才可能体会其流转跌宕不待人谋,这实在是难为了心急的人。
  君心如镜,以为然否?
  一九九九年元月四日于墨尔本
  
【注释】*本文原为书信体,以“蔡枢衡与《中国法律之批判》”为题发表于《比较法研究》(北京)1999年第2期。收入本书,撤书信体,改为现题。
① 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上海:正中书局,1947)。
② 梁漱溟:“答政府见招书”(1943),收见《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1993)第6卷,页447。
③ 何永佶:“从大政治看宪政”,载《战国策》(昆明)1940年第5期,页8-15,引文分别见页8、15。
④《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著作集》卷3,页455(H·洛奇编,1904)。
⑤“澳大利亚航空公司诉澳大利亚联邦案”(《近期法律报告集》卷71,页81,1945);“女王诉塔斯马尼亚州公众驾照上诉行政裁判庭案”(《近期法律报告集》卷113,页225—6,1964)。并详欧文·迪克森爵士引证的马歇尔大法官在“马库罗克诉马里兰案”中的著名评论:“我们永远不得忘记,我们正在阐释的是一部宪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集》卷17,页316, 181)。以上转引自【澳】安东尼·梅森爵士著、许章润译:“联邦制国家宪法法院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澳大利亚与美国的比较研究”,见《比较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第4期,页413。
⑥ 详氏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页65注31。
⑦ 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88),页1—2。
⑧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收见《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卷2,页187。
⑨ 转引自Donald R. Kelly, The Human Measure: Social Thought in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页233.此外,在论及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适时变革这一论题时,博德海默有一段话,特别是其最后一句,亦值资参照,兹录于下:
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有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造成最低限度的损害。
详【美】博德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页328。
⑩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桂林: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页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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